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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自願」

日前,台灣發生了性侵案受害者向負責調查的校方、系所、師長「道歉」的荒謬事情。在華人社會,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其實,這些情況,在我城香港,也屢見不鮮,天天發生。

教畜者,教育界的敗類畜牲也。彼等推卸責任事件,舉目可見,例如東涌天主教學校,患有思覺失調學生被逼至自殺事件,記大過「不算懲罰」。最近期當數派發港獨傳單,學生與教畜一起開記者會,強調沒有被逼。

今次輔仁是大學事件,香港的大學也有教授畜,浸會大學持續進修學院今年便爆出逼約十名講師「自願離職」,否則便由校方解雇他們,弄髒他們的履歷。眾所周知,在大專學界,如果你被解雇加上弄髒履歷,很難再找到教席。事件在杜耀明教授仗義幫助後曝光。

不止教畜,香港還有社畜,就是社工界的畜牲敗類。電視劇每每把社工美化成北斗星。然而,現實中有多少人接觸過社工呢?沒有需要,相信很少機會。香港有所謂的群育學校,專門收有學習問題學生,然多是寄宿學校。寄宿者,顧名思義,在學校留宿,即上學下課連睡覺,也在宿舍居住,除飯菜較豐富,與牢房無異,沒有人願意進去。

但現實情況就是,大部分學生,都是自己簽字「申請」入讀的。為何呢?因為社工叫你簽,你不簽,牠們便會祭出法寶:「你不簽,我便申請兒童保護令,到時你會先入男(女)童院等報告,再由法官判你進入。」

法庭判案邏輯,是以專業人士,即專家意見為參考。在法官角度,如果社工報告認為兒童或青少年適合進入院舍,法官會「以他的利益為大前提」,根據社工專業建議判決。

當事人有沒有權說話講出自己意願?即使強姦或殺人犯也有,但是,Who do you think you are? Who do you think they are? 公堂之上,法官最大,而你不是法官。

當然,你們可以用粉筆少女案作反例,但該案是公開了在陽光之下,有李柱銘級數的資深大律師義助,社工才建議少女回家。至於李柱銘打一場官司要多少錢?可參考教院事件他幫助莫禮時的「友情價」,是九百萬港幣。不要說吾等窮人,即使中產階級,也未必有可能請得起他。

除了教社二畜,還有警畜。不要以為近年警隊在雨傘運動才爛透,二十年前至今,警察抓到疑犯(尤其是少年犯),最常用的逼供方法,便是「只要你認了罪,多數警司警誡了事,不認的話,便會判感化令留案底」如果是嚴重罪行,法庭慣例是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警察也只是用回上述手段,「好言相勸」。

是的,香港法律常識和基本精神是「寧縱不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和「無罪假定」,但警察一向視如無物,除非你是超級富豪,否則什麼也不用說。所以嘛,有智障人士被指控謀殺冤案,我一點也不出奇。

上面三畜,除教畜外,很少人有機會接觸到,因為大部分香港人甚少和警察及社工打交道,姑且舉一個幾乎人人見過的例子,就像上文的教授畜個案,現在幾乎每一份工作,都必要提供兩個或以上咨詢人,有些大企業,更要求你有近五年工作,每一份工,提供一個同事作咨詢人。此外,也要有舊老闆的離職證明,沒有請你去宣誓。可以說,求職隨時比求婚困難。如果老闆有心逼走你,用上面教畜所用方法,你必定屈服,他一毛錢也不用賠。理論上,你可以去勞工處投訴,甚至可以找職工盟等工會求助,再不然,找蘋果日報,隨時令他們的公司有公關災難,但對不起,以後你找工作,相當困難。

華人社會,始終缺乏法治文化,有白紙黑字程序條例不跟。只要你無權無勢,便要屈服就範。必須強調,我不是控訴法庭,法官的邏輯沒有錯,只是執法的人有問題,濫用專業資格和法官對彼等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