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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侯志強「南京條約不平等」之說

(澄清:候指的應是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有關租借新界的條約,但侯說了「南京條約」。)

今日城市論壇中未夠時間詳細回應,現再作補充。侯志強所提的,是鄉事一貫說法:當年英國政府租借新界,將原居民本來「永久」擁有的農地變成「集體官批」,地主由土地擁有人身份變成承租人。因此一提到新界土地徵收、丁屋政策、棕土權益,就立即搬出這種源頭說。

要釐清的是,清朝時土地皆屬皇帝擁有。清朝時皇帝容許百姓自由開墾,但開墾後需要向衙門登記,定時納糧。

雖然有不少地契沒特別限定年期,有人會認為等同批出「永業權」,但本質上土地屬國有,而且朝廷需要為作建設而收地時,也有權即收無賠償。

清朝時,主要經濟活動為農業,因此朝廷按耕作收成量計算納糧數目。

當時房屋不是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房屋僅為百姓居所,不用以炒賣,因此朝廷沒對建屋加收徵稅(或納糧)。

當時更沒有各種貨櫃場、貨倉場、貨車場的各類經濟活動。當年農業興旺,朝廷會按收成比例徵糧;假若當年炒賣房屋和各類倉場存在並有經濟收入,朝廷會否助視不理而不從中抽稅抽糧?

其實搬出百多年前的土地制度,就視之為「傳統」、「永業」,根本就是抽空歷史脈絡,單抽取對自己有利的元素為自己辯護。棕土問題是七十年代出現,制度的縱容釀成「無皇管」狀態,環境破壞嚴重;丁屋政策亦是一九七二年才實行,在之前更沒有「原居民」及「認可鄉村」的定義。如果硬要說傳統,那鄉事現在背棄清朝時祖先的耕作生活,只為炒賣土地為任,是否要來算算賬?

要處理今天的問題,就請在今天時空下的法律和制度去討論,思索出路,再搬出上個朝代的制度和安排為「特權」辯護,簡直是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