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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受害 加強規管殘疾院舍 檢討司法程序

(圖:蘋果日報)

日前一名私營殘疾院舍負責人涉嫌與一名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案件雖有環境證供,但因受害人無法出庭作供,最終該名被告獲律政司撤銷起訴,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及香港復康聯會對此深表遺憾及失望。

為確保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在接受服務時免受傷害,我們建議:

1. 被告是涉案院舍的負責人,據報導,該被告於2002年亦曾涉嫌非禮兩名智障院友,最後因受害人口供前後矛盾而被判無罪,而兩個月前該院舍發生自閉症少年墮樓死亡。據了解,該院舍現時是領取社署的豁免證書以營運殘疾院舍服務,社聯關注該院舍未有為殘疾院友提供基本及合理的照顧,讓院友免受人身傷害,當局應考慮撤消其營運資格及妥善安排現時居於該院舍的院友。

2. 政府應研究規定所有為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院舍服務的營辦單位,包括資助及私營機構,為與服務使用者有緊密接觸的員工進行性罪行紀錄查核,保障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此外,當局亦應透過《殘疾人士院舍例》為院舍營辦者及主管制訂工作守則,並提供相關的培訓,確保院舍負責人須受基本操守守則所規範,在違反守則時以作懲處。

3. 當局應全面檢討現時的司法程序,以確保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