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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讓康橋之家等「無聲吶喊」事件發生的出路——讓智障人士和身心障礙者有權發聲

(圖:蘋果日報)

康橋之家發生院舍院長涉性侵犯智障院友事件,引起社會震怒,社會各界,包括社工、專業人士均為「弱勢」、代表「智障人士」發聲,社會高度關注是好事,但說到底我們有否聆聽智障人士的聲音,有沒有了解他們的意願和感受?也是為何智障人士是「弱勢」?事件背後也在反映,我們的長期照顧政策出了甚麼問題?院舍是否唯一的出路?智障人士和身心障礙者的充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究竟可以如何實踐?

事件的跟進上,不論是張健華的刑責、社工資格及紀律聆訊的跟進;以致康橋之家的種種惡行,要求院舍牌照的吊銷;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的修訂,加強院舍的規管等,這些種種已有很多團體作出表述,筆者嘗試諮詢過一些智障朋友和身心障礙者的意見,本文希望以人權角度和智障人士角度去討論事件,希望帶來更多思考。

聯合國人權公約未被實踐

事實上,在2015年的警方誤拘智障人士事件及不必要拍攝智障女童裸照事件中,反映出一連串的警方及司法制度不足,當時引起社會極大迴嚮,可惜的是警方其實一直未有公開的正面回應 (筆者理解警方有向部份家長團體交代相關工作,但也是不透明、也未正視人權)。到近年來多次在院舍、特殊學校、幼兒中心出現職員虐待或侵犯身心障礙的服務使用者或學生,實是令人憤怒。

多次出現這些侵犯人權的事件,除了懲處機制不完善,更是欠缺保障智障人士和讓智障人士發聲的機制,今次更是在司法制度中,智障人士被指為「精神無行為能力」而撒控。其實,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締約地區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今次的撒控,除了放生一個犯案者,更是赤裸對人權的侵害,政府及律政司應全面檢討現行司法程序對智障人士的保障,及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以更新「精神無行為能力」這一概念及相關的政策。事實上,沒有一個人是會完全沒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智障人士在適當支援下,定當可以作出一個支援下的決策(supported decision),支援決策絕對比替代決策(substituted decision)更為尊重人權。這是一個範式轉移,智障人士除了需要「保護」,及需要保障他們發聲的權利,這也是對於自我倡導(self-advocate)的肯定。不少國家確認了第三倡議人/公共倡議人 (3rd party advocate / public advocate)的制度,以協助智障人士及易受傷害人士作出倡導。本應社署應肩負這個角色,捍衛智障人士的權利,可惜的是社署同時是資助院舍和為院舍發牌的部門,存有不少角色衝突,往往未有站好為智障人士發聲和協助他們進行決策的角色。

香港的司法制度極其落後,國際社會就障礙者權利的倡議,已提出了「治療式法理學」(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是香港要急起直追的。治療式法理學提出,應當在法例、法庭程序、律師及法律人員角色上作出調整,以促進及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福祉,其起源是美國1980年代,精神健康法案所衍生的討論,香港真是落後多年。

長期照顧政策需要大革新

筆者過去一直關注和倡議長期照顧政策的改善,社會普遍認知及理解資助院舍不足,在服務量的規劃政府嚴重落後於需求,近年更是將服務進行私營化,買位、院舍券等政策出現,是嚴重破壞社會服務生態,加上對於院舍條例執法不足,縱容質素差劣的院舍,這些種種已是罄竹難書。但筆者希望指出,相信沒有人會希望進院舍,也不會希望把家人送往院舍,在社區獨立自主生活,才應是捍衛人權的模式。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指出障礙者有權「獨立生活及參與社區」,「障礙者應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助服務, 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 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 。」獨立生活應是每個人的權利,可是對於智障人士和身心障礙者,卻像是遙不可及,社區支援服務的不足,使得不少障礙者被迫選擇院舍作為出路。有自我倡導的智障人士向筆者提出社區生活的意願,他們認為應推動廿四小時社區助理計劃,以確切支援智障人士。

獨立生活不等於獨居生活,而是有質素的生活,應是有自我決策和自主。英、美、日等地的障礙者社群,早於30-40年前已提倡障礙者公民權、重拾障礙者的社會角色,而不應只是「福利或照顧的接受者」。院舍照顧,儘管沒有身體上的虐待,一個極度規律,每天同一時間起床吃飯睡覺,沒有自我,本身其實已是在剝奪了障礙者的尊嚴。所以,我們理應要爭取的,是大力倡議社區生活,完善社區照顧服務,盡量避免進入院舍。當然,筆者理解一些小型家舍,能容讓智障人士作出生活上的選擇,也是一種社區生活以外的選擇;筆者也不是全然否定於院舍有用心工作的同工,只是希望指出,我們的社會服務,應當有更理想的提供的方法和理念。

結語

由替代決策到支援決策,由院舍到社區獨立生活,這是一個範式轉移,是我們的社會如何看待身心障礙朋友,是憐憫、或是尊重;是以保護為名行控制之實、或是保障自主和主體意識,值得我們深思。 「充權」也是一種「保護」,要讓智障人士有權;別再「無聲吶喊」,智障人士要發聲,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