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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用甚麼理由給予性暴力侵犯者「最寬鬆刑罰」?

法庭用甚麼理由給予性暴力侵犯者「最寬鬆刑罰」?

強姦、非禮、性騷擾,種種性暴力由侵犯者對受害人做成直接的心理及身體傷害,的確令人憤怒及傷痛。可是我們往往忽視了接著這傷害而來,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警察不信任的質疑,朋友勸說「睇開啲」,家人感到蒙羞的眼神,師長責怪事前不聽勸告,都會加深受害人的自責、內疚、羞恥,以至自我憎恨。

院舍強姦案無奈撤控後,令社會開始關注性罪行受害人上庭時遇到的困難,特別是智障人士或兒童,原來他們要通過法律尋求正義道路是那麼的遙遠,甚至根本就無路可進。好不容易進入了法庭審訊,在陌生的環境下被陌生的律師盤問種種尷尬的細節,可以支持到審訊完結而尚未崩潰的,某程度已經是贏了。

近日有至少兩宗性罪行案件並沒有獲得如院舍案般受到關注,一是留學生強迫女友口交,後強姦脫罪,非禮罪成,被判監28日。二是鏢場老闆被控強姦,後承認非禮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按香港法例,強姦罪成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非禮則是十年。兩案的共同之處,都是被告被控強姦罪,經審訊後未能定罪,而較輕的罪名成立。

上述第一宗案件,庭上影片清楚指認被告強迫受害人口交,受害人拒絕卻被恐嚇,但因強迫口交並不符合強姦定義,而強姦指控卻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法官輕判28日監禁,是為了令他不要錯失英國的開學時間。判刑後被告家人庭上呼冤,並指責「個女仔引誘我個孫上床㗎」,被告家人的反應勉強可說不難理解,然而網絡評論卻令人望而生畏,諸如受害人是「釣金龜不成反目」、「勞資糾紛」、「欲拒還迎」等等,以偏見代替觀點,指責受害人的不是,只會加深對她的傷害。

而第二宗案件,法官在判刑時發表「被告品格良好」、「熱心公益」、「關注保護貓隻動物和社區長者福利」、「飛鏢運動有成就」以及「有企業家頭腦」等評語,故被告雖然「干犯嚴重罪行」,「不想催毁其事業」,因此判社會服務令的最高數240小時。受害人亦已清楚表示,法官這些評語對她來說是二度傷害。當法官在考慮判刑對被告的影響,如不會錯過開學時間或事業不被催毁,那誰會考慮事件對受害人的終身傷害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們相信法律可以維護公義,我們也必需接受它的最後結果未必盡如人意,然而,法律上無罪,不代表事實有或沒有發生過。對於受害人來說,法庭判決未盡人意是一個打擊,但法官不公義的判詞更是一種二度傷害,充滿性別偏見和性暴力迷思的說法在社會上散播,對受害人來說有如利刃,遠遠不止於在他們的傷口上灑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