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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制度姑息了港大選舉舞弊

怎樣的制度姑息了港大選舉舞弊

圖為香港大學校委選舉規則

又一年港大研究生校委選舉,投票期間爆出現任研究生校委朱科在微信發紅包給選民,然後校委會以些微票數之差裁定朱科賄選投訴不成立。原因是校委覺得涉及金額80蚊微不足道,不足以影響選民意志。

多或少,物質利益就是利益。過往區選立會選舉的掌心雷老人都是投票前後到酒樓吃一頓飯,人均成本可能都不到七八十元,難道這也不算行賄嗎?投票意向不應涉及金錢利益,這簡單道理,作出裁決的校委不可能不知道。再者,「紅包只有80蚊」的說法純粹是疑犯的片面之詞。「疑犯喎,佢就咁鳩up都信?」無錯,為朱科護航的校委就是這樣草草了事。或許,朱科不止在一個群組行賄;或許,有些匿藏在深處的證據可以證明朱科贏的二百票是有舞弊成份。可是,校委沒有意欲去調查,他們恃校外人士比例多,把真正有民意基礎的校內校委壓下去。

裁決前要作調查是常識,亦是校委會的規則,教務長應就有關選舉投訴進行調查;教務長覺得調查未如理想,將投訴轉介給校委會時,校委會要決定下一步。* 怎料校委會所謂的下一步,就是舉手close file,把投訴直接消滅掉。校委會有沒有違反規則?應是沒有的,因為規則真的寫得很鬆,校委的discretion很闊。問題是,為什麼制度給予校委會如此大的discretion、為什麼制度鬆到一個地方,連基本的公平公正、審慎的程序都不需要遵守。

這個問題上年校委會選舉已經提出過。由於研究生沒有一個選舉委員會,因此教務處擔當籌備選舉、接收選票、處理選舉投訴的角色,然而它又是校內建制的一部份,聽命於校委會。要限制一個機關的權力,就要令它向持份者問責。當大部份的校委都是特首委任,無須向校內持份者問責時,校委就自然可以馬馬虎虎,作出荒謬的決定。這點真係講到口臭,但學生覺得校委離自己太遠、老師又覺得專注研究無謂作出頭鳥。到下次校委會再濫用discretion來cut資源cut學系、安插親信、將犯法的事私了,就只怪自食其果了。

話說頭來,研究生會一直有個不明文的安排,就是研究生會會長代表出選校委會。研究生會已經換屆,朱科卻再次尋求連任。上年研究生會內部已傳出幹事會國際生委員被刻意邊緣,究竟在打什麼算盤,真是要多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