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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訂立殘疾人士權益保障法

必須訂立殘疾人士權益保障法

題為編輯所擬。

致全港殘疾人士及家長:

對於近期有逾20個團體及多名立法會議員參與遊行,要求社署改革及檢討《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筆者作為一位關注香港殘疾人士權益的現職社會工作者很想向全港殘疾人士及家長表示支持。但同時,本人亦有一些意見不吐不快,並希望各位會予以考慮。

當看到不論殘疾人士及家長、不同類別社區組織、以至大眾輿論,均齊心支援要求社會福利署關注有關事項,相信所有關心殘疾人士福祉的人定會欣然。然而,隨即做又出現另一宗殘疾人士被虐待事故。其實,這亦是本人近年在不同的有關殘疾人士研討場合均提出香港需要為殘疾人士成立「殘疾人士權益保障法例」的原故。

香港於1997年回歸以前已有頗完善法制,但為著讓有關法例更能配合新香港的發展,香港基本法亦應運而生,且將一些過往未能兼顧事項透過基本法予以補充。同樣原理,雖然香港政府經常強調本港已有《殘疾歧視條例》,但極其明顯該條例從基本上無法保障殘疾人士福祉!從《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訂立、運作、及監察,《殘疾歧視條例》均無法顯示其應有「定海神針」之功能。事實上,除非有關事項明顯表現具有「歧視」成份,殘疾人士、家長、及關注組織仍無計可施!一間從設立至日常運作都並非以殘疾人士權益為最高目標的服務單位,只要沒有明顯出現「歧視」狀況,便可以繼續安然生存。因此,本人很希望各位可以考慮爭取在香港成立以保障殘疾人士權益福祉為本的残疾人保障法例。

美國的《美國殘疾人法案》是很多相近保障法例的藍本,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残疾人保障法、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並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即為香港極佳的參考例子。

事實上,透過殘疾人士關注組織的倡議與監察,基於有關法例義殘疾人士的權益保障基礎,政府及地區行政單位亦需要予以配合。而由於有法可尋,關注人士便可運用各相關條文促使有關人士、服務單位、政府部門等在計劃、推行、監察、及評估時以殘疾人士最佳福祉為目標。

然而,在過往香港爭取殘疾人士立法保障過程中,我們卻出現奇怪現像!平心而論,香港康復服務及心理輔導工作整體表現與先進國家水準不遑多讓,但業界同工鮮從相關法例層面為殘疾人士考慮其應有權益與福利。未知是由於香港缺乏相應合用法例、或是因為香港社工訓練院校普遍沒有提供思考模式?根據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資料,1987年7月,政府向立法局提交一份「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將「弱智人士」列入精神紊亂第三項定義之內,引起家長們的極度憤怒和恐慌,「聯會」立即去函立法會內的「工作小組」,提出強烈反對,並堅決反要求政府另立法例確保弱智人士在社會上應享的權益。至1996年1月,聞說政府已完成「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指引」,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相約其他5個家長團體聯同致函律政署促請早日完成草擬工作。最終,立法局延至1997年6月17日三讀通過「精神健康修訂(1997)條例」。期間,筆者與不同家長組織嘗試研究在香港推動成立殘疾人士保障法案,然而,當時最令筆者傷感唏噓的卻是由於有前輩「善事提醒」筆者不要過於熱切鼓勵家長去爭取成立殘疾人士保障法例,因為爭取過程很難,而假若爭取失敗或需時太長會打擊家長。但如上記載,眾多家長組織在只有人數不多的社工支持下,獨力於十年間成功修訂有關條例。因此,筆者於此希望藉機讚賞家長對殘疾家人的關懷堅持,並欣賞愈來愈多殘疾人士敢於為自己及其他同伴福祉發言。

於上述時段,有見「精神健康修訂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士權益之不足,家長組織及部份社工曾倡議成立殘疾人士保障法,筆者當時亦曾參與其中透過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作統籌的小組;後期筆者因轉工作服務類型而退出小組。可惜,及後據聞因有人為求吸納選票而將有關殘疾人士保障法案的目標變成「四不像」的「殘疾人士歧視法」!然而,縱使有部份復康界同工不認為該「殘疾人士歧視法」有用,卻只是抱著一個由聯合國倡議的《残疾人權利公约》,就好像該公約有如「尚方寶劍」般厲害!其實愚見以為聯合國《残疾人權利公约》比較「殘疾人士歧視法」更不如!但就以是次康橋事件為例,被侵擾弱障朋友根本不可以使用該公約在任何國家控告有關前院長,因為該公約只是「紙老虎」豪無約朿力!

法施於未然,而若有關法例能兼具教化,當然對香港市民有莫大埤益。各位戰友,在為殘疾人士爭取權益及福祉的過程中絕不會輕易,不單會發覺一貫熱心協助的社工朋友不再同行,而號稱關心殘疾人士的議會亦可能只顧向各位解釋香港特區政府不會通過他們所提出的私人法案!其實,各位不用失望,因為最關心殘疾人士的人必定是殘疾人士及家人,若有多些社會人士支持,各位便可視作額外獎勵。只要道理是在各位這邊,縱然辛苦,假以時日,透過各位齊心,相信定然能夠取得更多公眾支持,從而成功為香港殘疾人士成功爭取成立法例保障其權益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