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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公務員房屋福利的沿革

本地公務員房屋福利的沿革

前言

二次大戰後,香港覆員,英國殖民地政府亦重返香港掌政,戰時離開香港往內地的人,多回港重建家園。但是時中國卻又發生內戰, 其他各省的內地同胞為逃避戰亂亦紛紛來港躲避。

住屋問題是當時一個社會問題,租金昂貴,山邊及海邊寮屋興建板間房,一家八口一張床並不是天方夜談,而是實實在在的香港中國人居住情況的寫照。是時殖民地政府機構的中、高級職位行政管理官員,都是從英倫或是英聯邦調派來港的非華裔人仕擔任。他們也需要居住,但當局卻有宿舍供給, 廣闊的居所所付的租金甚微,加上他們都有額外的海外雇員特別津貼 (本地僱員不是同工同酬), 而此津貼數目己足夠其居住宿舍之租金有餘,變了是免費住屋。

反之, 本地公務員的住屋環境很差, 和同級的外來同事比相差很遠。為此華員會代表本地僱員據理力爭,要求殖民地政府設法解決本地公務員的住屋問題。殖民地政府為順應民情,遂增添一些小恩惠的房屋福利給輿本地公務員,其沿革分述如後:

本地公務員的房屋福利計劃
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建築計劃

此計劃於10.12.1952之Secretariat Temporary Circular No.74及11.06.1956之Secretariat Standing Circular No.9 發表,建議公務員自行組織合作社,每社社員不少於十位社員,然後殖民地政府貸款全部數目給合作社向政府購地,建築樓宇。貸款利息只是年利率3.5%,分20年攤還。每半年清算一次。合作社組成後,向地政署以二份一Upset Price購地, 然後延聘建築師發展地盤作為居所。政府所發出的兩份Circular 並沒有提及所欠之1/2 Upset Price地價將來是否應該補交及如果需要補交的話, 方式又是如何。

政府建築房屋計劃 (GBHS)

此計劃制定於1968年, 只有兩個屋苑, 即是廣播道的龍翔苑(有256戶) 和官塘康利道的康利苑(有431戶)。此計劃是由殖民地政府屬下的一個投資機購 The Colonial Treasurer Incorporated 負責發展(包括建築, 發售和貸款等) 以分期付款形式個別地售給符合資格條件的本地公務員。售樓邀請 Establishment Circular No.69/68 於 30.11.1968 發出。此通告 Para.7 很清楚地說明售價是包了地價。購買者並需要付部份售價作為首期,餘款由發展機構貸給,年利率7%(比貸給合作社的多一倍),並不是有特別優惠。一樣是分20年清還。在此邀請購買 GBHS 的通告並沒有說將來有要補地價的條件和需要。23.04.1969 第一批成功申請者 (他們彼此並不相識) 接到申請認可, 付款條件如同 EC No.69/68,亦沒有說將來有補地價的需要,和如有的話計算方式如何如何。

根據官方最近透露, 13.06.1969 當時主理公務員事務的殖民地大官 Aker Jones 曾和數位成功申請者談話對他們說,政府很優待 GBHS的申請者,地價只是計時價1/3而已。所以成功申請者必須自住, 不能分租及按揭。但卻沒有說將來會否有補地價的需要及如果要的話, 計算方式是怎樣。那幾位官方稱是我們的代表, 我們實在並不認識。原來此時,龍翔苑仍然未有正式 Land Lease, 此正式 Land Lease 終於在 27.06.1969 簽訂, 但在地價方面,完全沒有說售價只是時價之1/3, 亦沒有說將來有補地價需要和如果有的話, 計算的方法是怎樣。

隔了17年的 25.11.1985 S.W.Wong 代表 Secretary of Civil Service 發出一函件給所有公務員合作社及GBHS的管理委員會(此管理委員會乃是售樓給我們的機構退出日常屋苑維修事務後才由我們自已組識),說道所有 Housing Scheme (包括合作社的和GBHS) 都要補所謂的延後地價之後才可以自由出售, 出租或分租。而計算補地價的方法及公式要到1987年才公布, 但卻沒有解析那些計算公式是根據甚麽學理推算出來.

13.07.1996 殖民地政府和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Incorporated (The Colonial Treasurer Incorporated 改了名字) 訂立了新的 Land Lease 將龍翔苑的 Lease 續約 50年 (相信是根據 Cap 150, 1984年中英聯立聲明附件3及《基本法》第121條來處理),免補地價,只每季在應課差餉之上加3%,並無其他補延後地價的要求。但是到 05.03.2002, DLO/KE 以他的職位名義發出一封 Letter of Lease Modification 給 The Financial Incorporated 說道 13.07.1996 訂立的 Lease 無效, 要以此 Letter of Lease Modification 取代, 並將要補延後地價的不文明,無根據的方式列進去,並將此函交Land Registry登記, 強迫龍翔苑的成員遵守。原來此時 Mr。S.W。Wong 己從1994年已經升官至 Secretary, 主管 Housing, Environment, Planning and Lands。這封 Letter of Lease Modification 涉及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附件3和基本法第121條的指令,應該是要得到特首、行政會及立法會的祝福才可以發出,而簽署者應該 S.W. Wong 本人才是有效,似乎是這位庸吏瞞上騙下,架空特首,行政會及立法會而構成這一宗跨世紀的冤案。

Home Purchase Scheme 及 Home Finance Scheme

此兩計劃是 Mr. S.W. Wong 在80年時代在銓敘司署任職時制定出來的,這些計劃是政府資助本地公務員置業,方法是每月發放現金津貼,由每月$10,000至超越 $20,000, 視其職位高低而定其津貼額。為期十年。換句話說, 如職位較高者, 十年所得之現金津貼, 可以超越二百萬。以當時香港樓價,在港島己經可以以分期付款十年方式購得和富中心、域市花園或天后廟道的單位。較低級者也可以買到太古城的單位。更高職位者,可以在渣甸山置業,Mr. S.W.Wong 就是以此機制在渣甸山布思道置業居住。接受置業津貼者,在轉售單位時,不用補回一些津貼給政府,亦可以按揭。現在仍在位的大多數高官, 他們的住屋置業都是從此渠道得來。而合作社建屋計劃及GBHS之持分者(可以說我們都是他們之前輩,只不過職位沒有他們高)輿之相比,真是天淵之別。有些當時才入職政府的公務員, 雖然未入職時已經用分期付款方式置業,亦可以參加此津貼計劃, 辦法是將樓宇以從新市值按揭(將舊債清償),然後用津貼清償新債。至於合作社建屋計劃及GBHS之持分者則不可以這樣做,雖然大部份持分者的欠屋貸款仍有多年才清還清楚.

葵湧荔景山的華員村

華員村是華員會於七十年代中建造的,由銀行支援貸款,向政府以折攘地價購地,屋宇建成後,以不牟利方式售輿會員。由銀行貸款。但是購買者卻可以用 Home Purchase Scheme allowance 或Home Finance Scheme allowance 來清償供款。有些購買者,他們所購之單位不大,價錢不高,不足五年己經供滿,而又升了級,可以領取更高額之津貼,於是以原價將單位退回華員會,收回供款,然後將此款項作為首期向私人地產公司購買一個較大單位的住宅,用升級後的置業津貼繼續領取未領完的十年津貼, 將住房面積養大。據知道曾有同事用此方法將住房面積養大多次 (因他升級快)。

結語及意見

殖民地政府在50及60年代的協助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不論是合作社建屋計劃抑或GBHS都是一種福利,根本就沒有要持分者補延後地價的要求。70年代末,殖民地政府開始建造居屋以折禳市價給香港市民購買, 第一期居屋俊民苑的購買者在轉禳時是毋須補地價,為何比俊民苑發展更早的公務員合作社建屋計劃和政府建築房屋計劃(GBHS)卻要補延後地價, 而且計算公式十分不合理, 比現在居屋的補地價方法辣。這實在是庸吏制造出來的擾民政策。古語雲:苛政猛於虎, 為政者請細味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