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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望釋法與希望政治

絕望釋法與希望政治

(1)前言

這次粗暴的釋法激起社會強大的無力感,但言論似乎只讓無力的情緒蔓延,卻鮮有人嘗試了解這種無力感的源頭與蔓延的原因。

事實上,這次釋法將會是九七年後的第五次釋法,而此前的釋法皆有可爭議之處,無力感卻沒有當前般難以克服。這不是第一次釋法,但香港人卻傾向將這次《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事件獨立觀看,沒有結合此前的釋法來解讀,這本身值得分析的現象。

為何會感到無力?大概是因為無法阻止這次粗暴釋法與法治的崩壞,但現實是一九九九年第一次釋法同樣粗暴,而且香港人當時也無力阻止,這次釋法又有何特殊性﹖我猜想大部份香港人在雨傘運動後開始以嶄新的視角來了解中共行動的意圖,例如支持建制一方深信「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無條件地同意中共及特區政府的所有打壓行動,縱使與法治精神有違桲;反對的一方則以複雜的情緒解讀中共的行動,憤怒、失敗情緒、絕望、焦急等情緒混合分析思維,但分析的結論往往傾向悲觀,再深化憤怒、失敗情緒、絕望、焦急等情緒。漸漸地,反對者對所有抗爭形式失去信任,甚至將攻擊的目標由當權者轉移到其他反對勢力。

這種「情緒論」的猜想難於被證明,但我們可以觀察社會上對九七年後抗爭歷程的看法。抗爭者皆以灰暗的角度總結二零零三年「七‧一遊行」後的大部份社會運動,例如明明由學民思潮帶領的包圍政府行動逼得政府大幅度讓步,但抗爭者鮮有用「勝利」來總結這次運動;認為雨傘運動是「勝利」的少數人只強調看不見、觸不到的啟蒙效果,卻沒有看到這次運動是負起移風易俗的大責任(馬國明語),這次全球觸目的佔領運動已經獲得意想不到的成功,踏實地為香港歷史寫下重要一章。希望一次運動就可以解決所有不公義,這本來就是異想天開的天真想法,但有不少抗爭者極度厭惡「階段勝利」,在這種高要求下基本上結論必然是「運動失敗」。

這次暴力釋法引起的龐大無力感源自我們在佔領運動後的失敗主義,要排解這種失敗情緒,我們也許要重新連結歷史,重建一種抗爭的希望政治。關鍵字是「歷史」與「希望」。

(2)「一國兩制」的重點是不強調「權在中央」

社會對這次針對《基本法》一百零四條的釋法有不同反應,其中一個是釋法破壞「一國兩制」。事實上,每次出現有中共不尊重「一國兩制」、破壞法治的情況出現時,特區政府就會提出「權在中央」、「貫徹執行《基本法》」的解說。不過,如果「權在中央」就可以肆意行使主權意願,那麼「兩制」一開始就無需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因為香港根本沒有抵抗的力量。

那麼當初為何鄧小平要構想「一國兩制」而不直接施行「一國一制」﹖「一國兩制」是為處理台灣問題而提出的憲法原則,在香港實行時就是為了證明在回歸主權的懷抱下仍然可以保留香港的原有制度(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政治制度),維持繁榮。以實力與地位論,中共可以干預香港政治的空間多不勝數,也不見得香港有能力反抗,現在更證明英國政府不會對任何中共破壞《中英聯合聲明》的舉措提出抗議,因此貫徹「一國兩制」的重點就是中共自律與克制,而這自律與克制正是中共對香港人的尊重與承諾。

香港在回歸後的法律基本不變,而實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法院一直享有法律解釋權,於是法院的解釋權被保留,以保持法制的連續性。然而,保留法院的解釋權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放棄解釋權,但為尊重香港的法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以清晰的文字這解釋權的行使的條件/範圍及程序,顯示中共對行使釋法權的克制及對香港法制的尊重。

行使的範圍就是「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即不會干涉香港的自治範圍;條件是「審理案件時...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即不會在沒有審訊案件時主動作出釋法;而程序是「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由明文寫明要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是極度清晰的條文乃尊重「一國兩制」框架、尊重香港的表現,而任何越界行為皆是對香港的不尊重,這不是權是否在中央的問題,而是中央有權但不自律,破壞莊嚴的承諾。當「權在中央」成為粗暴釋法的理據,官媒《人民日報》更進一步指這是「憲制責任」,這種做法徹底破壞「一國兩制」的基礎,直接羞辱全體香港人。

(3)法治的末日不在今日,而在一九九九年

既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人大釋法的程序寫得清楚,這次對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毫無疑問地是不合法、不尊重。然而,當有人提出這是香港的末日、最黑暗的一天,我則有保留。這次人大主動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本質上與二零零四年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沒有大分別,而且同樣是針對香港的民主制度,在沒有任何相關法庭案件下主動將政制改革「三部曲」僭建成「五部曲」,嚴重性不下於這次釋法。這是九七年後的第二次釋法,第一次釋法發生在一九九九年,請求釋法的同樣不是終審法院,而是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同樣沒有跟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的程序。

在第一次釋法中,釋法的主要基礎在於中共不同意終審法院不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解釋的決定。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認為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的解釋並非判決的「主要條款」,而「主要條款」乃第二十四條,而此屬港的自治條款。中共、特區政府及部份法律學者認為終審法院(如陳弘毅)犯了技術錯誤,結果引伸一次繞過終審法院的釋法。不論原因如何,這次釋法反映中共對終審法院的不信任及粗暴干預,同樣是直接羞辱香港人。如果視這次釋法是法治甚至香港的終結,香港已經在十七年前死去,只是香港人沒有這種自覺。

我們無需要比較哪一次釋法的衝擊較大,但我們必需了解第一、二次釋法對法治的損害與這一次可謂不相伯仲,但我們沒有在一九九九年或二零零四年視為世界末日、最黑暗一天,反而在九九年後因為不同理由發起多次超出想像的社會運動。從這個角度看,香港人似乎集體忘記了歷史。事實上,我們根本沒有悲觀的理由,只是我們選擇忘記歷史,於是親手理葬希望。

回到起點,所謂「法治最黑暗的一天」之類的說法並非理性分析的結果,反而是類似「The city is dying」一類的情緒表達,至少大部份認同這句話的人沒有思考過香港「生」的時代是哪一個時段、哪一種狀態就總結香港正在死去。香港近年經歷的「末日」不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強行推行國教、強行剪布通過高鐵追加撥款、「八三一落閘」、數次違背法治精神的釋法.....結果引發的反抗力量一次比一次強大,催生出勇武、本土、自決、港獨的思潮,甚至有支持港獨的勢力憑選票進入議會。然而,我們不會將這些反抗力量的進化視為「生命力」,而且用最負面的比喻推高絕望情緒。

面對這次粗暴釋法,我們可以再次以絕望情緒將之形容為「末日」,但也可以視之為害怕港獨思潮迅速冒起的對策。前者是否定,後者是肯定,而前者經不起任何考證。

(4)嚴防失敗主義內化成反抗者的身分

失敗主義一旦成形,就可能會全方位腐蝕抗爭者的意志。大眾媒體以誇張的手法渲染當前的艱難與希望的缺乏、網上討論以「無用架啦」、「上街又可以點﹖」作為主要論調、不再思考其他抗爭的可能性,在這種氛圍下失敗情緒會漸漸內化成為抗爭者的身分一部份,從此走不出被內化的困局。

極端一點的狀況是北愛爾新教徒,九十年代有研究指他們有傾向將自己視為「傳統」、「失敗」,情緒上與「混亂」、「被排擠」、「命運主義」、「仇恨」、「恐懼」等情緒連結(註)。當然,北愛新教徒將失敗情緒內化是經歷長時間的歷史沖洗及沉積而成的結果,但鑑古知今,香港的抗爭者似乎已經踏上這條絕望的道路。

如果一九九九年是法治的末日,那麼這十二年裡香港並非毫無寸進。中共、特區政府的橫蠻一步一步地讓香港人醒覺,然後出現一個又一個壯闊的社會運動。由反國教包圍政總到佔領運動,香港人其實皆生活在氣餒的氛圍裡,卻仍能創造令全球訝異、佩服的奇跡。我們不能因為運動的結果不達理想而否定自己,並要將九七年後的香港抗爭史重新整理,重新集結抗爭的力量。

要突破這種迷思,我們需要梳理建制、傳媒及不同抗爭者對香港抗爭史的論述,抱有更開放的態度。香港當前梳理抗爭歷史的最大障礙是建制掌控教育資源與大部份傳媒,但這不代表抗爭者無事可做,例如我們可以持更開放的態度來評價抗爭的成果,戒除重視即時效果、可量度成就及效率的管理主義思維方式,以抗爭人而非經濟人的角度梳理歷史。

另一方面,抗爭者之間可以批評但無需升級至有你無我的地步,例如部份本土、勇武派在運動後不停進行路線鬥爭與「清算」行動,本質上是不停加強「這是一個失敗行動」的訊息,並相信只有貫徹自己的路線才能讓運動「成功」。這種做法既加強失敗感覺也排除肯定成果,並將以前達到的成就與歷史割裂,以永遠無法被證明的「成功」塑造成唯一的成功想像。

雨傘運動對香港人來說究竟是一次具啟蒙的想像,還是一次證明香港沒有希望的失敗社會運動﹖這不是一個事實問題,而是一個取態、一種信念,或者是一個意識形態問題。抗爭者在這個分歧上有選擇權。

(5)以原諒建立抗爭者的主體:論青年新政

嚴防失敗主義內化成為抗爭者的主體,但我們又可以如何建立有力量的抗爭者主體﹖無疑歷史充滿遺憾與未兌現的承諾,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中找到希望的碎片。這些希望不單是那些受盡嘲諷的「階段勝利」,更包括最終能開花結果的可能性。

儘管戴耀廷的「佔領中環」與「雷動計劃」充滿錯失,戴氏至少開拓了一種遊行示威以外的抗爭可能性,也提出對抗建制派配票的合作願望,就算想法算是前衞,但他還是四處尋找支持者。戴氏是香港的天真先鋒,有好些想法天真得不可能實現。不過,諷刺的是雨傘運動正是由他的天真想法引發,但又沒有人會說別人「騎劫」了他的計劃。我認為問題根源不是戴耀廷,而是因為香港只有一個戴耀廷,於是想像貧乏,執行能力嚴重不足。戴氏是歷史裡希望的碎片,但我們只看到他行動的失敗。

梳理抗爭者的歷史能夠尋找希望的碎片,但我們更需壯大抗爭者的聯合力度,而不單是個別抗爭者的力量。在鄂蘭(Hannah Arendt)在《人的條件(Human Condition)》分析人際網絡的「脆弱性」,因此我們需要「承諾」來降低行動的「不可逆料性」,也需要「原諒」來截斷人與人在互動過程中產生的憤恨。在政治世界裡,人際網絡是複雜的,因此每一個政治行動的後果皆不能預料,如果因為一個錯失就產生無法逆轉的怨恨,那麼集結力量就不可能,甚至不會再人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原諒是解毒劑,而原諒的障礙是批判帶來的「執爽」。

由宣誓事件到粗暴釋法,現在的批評方向除了中共還有青年新政。我個人認為他們在宣誓事件的處理手法(包括宣誓本身及危機處理)不合格,但這真的是不能原諒的嗎﹖再者,中共要打擊港獨勢力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就算沒有宣誓的缺口,一樣會找其他缺口。暴政當前,明知當權者全無顧忌(如不許梁天琦參選),我還為何還天真認為是青年新政引清兵入關﹖要重建抗爭者的身分,我們先要學懂將目標鎖定真正的敵人,然後以原諒排解抗爭個體之間的怨恨。

(6)希望的基礎:兼「陣地戰」與「運動戰」

以原諒建立抗爭者的身分就能開放更多的想像及可能性,因為失誤引起的憤恨被紓解,就能有更多大膽的嘗試。雨傘運動後,抗爭力量陷入一種「清算」的邏輯,原因是我們的抗爭想像只局限在「運動戰(war of movement)」,而將所有政治、文化及道德上持久的「陣地戰(War of position)」視為無效果的迂腐策略。兩種策略在抵抗霸權上有互相作用,而「運動戰」必需要建基在「陣地戰」的基礎上。

面對現實,就算我們怎樣進行嚴厲的路線鬥爭與「清算」,我們也無法鼓動足夠人數來以「運動戰」撼動霸權。「陣地戰」並沒有排除「運動戰」,但後者也無需排擠前者。每一個抗爭者有自己的長處與想法,只有在各自的崗位做好自己,也許就會有更多嶄新的抗爭思維。「佔領」這兩個字,在十年前還未在香港社運圈出現。

「陣地戰」的可能性有很多,例如製作以建制派支持者、對政治沒有興趣的長輩為對象的教材及文宣,或者將有意思的哲學、政治理論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介紹給學生;我們可以深入社區,以義工方式重建社區的連繫,不讓「蛇齋餅粽」專美;我們可以將抗爭方式滲入文化、藝術(如黃子華、何韻詩),擴大文宣範圍......只要有原諒為抗爭者身分的基礎,所有嘗試皆是好嘗試。正如顎蘭所言,人際網絡是複雜的,我們不知道任何政治行動將會帶來什麼效果,說不定各種「陣地戰」的嘗試可以帶來意想不到的成果。

回看過去十年多年的抗爭歷史,最令香港以至全球驚訝的運動都是建基於接納與原諒之上,因此才成為原本不可能的可能。梳理抗爭歷史,尋找希望的碎片,建立希望的政治才能逆轉失敗主義的魔咒。

(7)結語:不是破壞法治的問題,而是法律被懸置了

「主權者就是決斷例外狀態之人」(註二),也即懸置整個憲法規範的效力來實行不受法律限制的措施來重建主權需要的社會秩序。以這種角度閱讀,這次粗暴釋法並不是法律學者所講的法治問題,而是一個關於主權的問題。

好些本土派在六四前提出「火場論」,指「站在廢墟中關注鄰居火場災情為人性表現;站在火場裏卻去關注鄰居廢墟重建便是不分輕重,但這種說法其實完全錯位,因為我們現在眼前的火正正是由鄰居火場蔓延過來的,就算撲滅當前的火,只要鄰居火場的火不滅,災難就無法避免。自己顧自己的說法就是刻意忽略主權的強大操控,妄想以當前的「運動戰」實力可以打開缺口。

三權分立被破壞、粗暴釋法在前,法律已經被懸置。一些關注社會的生命被棄置,以阿甘本(Giorgio Agamben)的說法是成為「裸命(bare life)」,以顎蘭的說法就是成為沒有政治權利的「多餘的人」。抗爭者作為「裸命」的唯一希望,就是認清敵人,重新了解「裸命」的力量,發動全面的「運動戰」與「陣地戰」。

香港,一直都有希望。

註:Andrew Finlay, Defeatism and Northern Protestant "Identity" , (The Global Review of Ethnopolitcs, 2001)

註二:Carl Schmitt, Political Theology,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