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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平的方式表達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以和平的方式表達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司法獨立,是法治精神重要的一環;而法治則是對人權的一項基本保障。不過中國政府今次於香港立法機關及法院提出結論前已主動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除了令香港人本應享有的表達自由,進一步受壓外,更削弱了一直以來保障香港人權的一項關鍵因素:香港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的自主權。

聯合國早已指出釋法可能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

即使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聲稱「釋法只作原則性解釋,不會干預法庭判案,有信心本港司法制度仍然能保持獨立。」不過這與國際標準不太吻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審議結論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般性和沒有任何限制的』,這項原則在香港的法院得到充分的確認和尊重。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一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大法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段5)。[1]

和平表達主張會危害國家安全?

另一方面,特首梁振英近日被傳媒問及23條立法時回應指,「香港最近出現一些『港獨』和分裂國家的主張,相信會令中央政府認為,就23條立法已經不只是未完成的憲制責任問題,而是有現實意義。」不過,純粹支持獨立的主張,是否就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呢?讓我們一同看看一下國際原則怎樣說。

首先,表達政治主張,屬表達自由;表達自由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若要限制,則須「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以和平的方式表達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而何謂國家安全?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於1984年制訂,並獲國際法及聯合國專家廣泛承認,[2]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亦有援引[3]的《錫拉庫扎原則》[4]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原則29),並有「足夠保障及有效補救,以防止濫用」(原則31)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某些權利。

另一方面,由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1995年制定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約翰內斯堡原則》)[5]亦指出合法國家安全利益包括「保護國家存在或其領土完整,免受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或保障其「回應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能力,無論該武力來自外界,諸如軍事威脅,還是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原則2a) 。政府要懲罰「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須證明該言論「旨在煽動即時暴力」、「有可能煽動即時暴力」及「言論與暴力或有可能發生的暴力有直接和即時聯繫」(原則6a-c)。《約翰內斯堡原則》亦指出,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例子包括「倡議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原則7a)。換言之,若純粹以和平的方式表達獨立的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

以國家安全為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才是損害真正國家安全

《約翰內斯堡原則》亦訂明,保護「政府免於尷尬或為其掩飾錯誤、隱瞞公共機構運作相關資料、鞏固某一意識型態、鎮壓工業行動」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原則2b);而《錫拉庫扎原則》亦指出,政府「為防止對法律與秩序的本地或個別威脅而施加限制」(原則30)或「打壓異見或鎮壓人民」(原則3),不屬維護國家安全。以國家安全為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才是「損害真正國家安全,甚至是國際和平及安全」 (原則32) 。

不認同意見,也不應同意侵害人權行為

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和意見,自是理所當然;而市民應享有表達自由,任何人不應因和平表達意見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包括公民參與和政治參與權利;然而,因為不認同某一觀點而對活生生的人權剝削視若無睹,甚至對政府剝削個別人士的權利,或者破壞法治的行為表示歡迎,對一個成熟的公民來說,恐怕難以接受 - 因為,這不單是對於個別人士的人權侵害,更是削弱對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人權保障。

參考資料:
[1]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third periodic report of Hong Kong, China,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at its 107th session (11 – 28 March 2013). 29 April 2013. CCPR/C/CHN-HKG/CO/3.
[2] Sandra Coliver.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age 18. 1999.
[3]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 15 December 1999.
[4] 全名為《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限制及減損條文的錫拉庫扎原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文件:U.N. Doc. E/CN.4/1985/4附件。
[5] 全名為《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此文中譯參考ARTICLE 19及香港人權監察中譯本。
[6] 「基本法23條立法與國家安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