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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偷步參選!

林鄭偷步參選!

曾俊華於12月12日遞上辭職信至今一直沒有表示準備選舉,而林鄭明在遞上辭職信後立即透過電視廣播(注3),表示在其辭職信上寫下,在現時辭職的唯一原因是有意參選,若其辭職獲得中央批準,她將參選行政長官。

林鄭一如其處理西九故宮,罔顧程序公義,自把自為,而她今次更是偷步參選,對其他參選或有意參選的不公。

其理由如下,訂明公職人員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注一),因之,林鄭與曾俊華需尋求特首及中央批准辭職。由於中央未批准其辭職,林鄭觸犯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注1)和違反了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注3)。她的行為也違反了基本法的精神 ─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注4)。

事實上,曾俊華是基於以上考慮,至今沒有表態參選。林鄭的行為已令今次行政長官選舉蒙上污點。

附注

注1

章: 569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條: 14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E.R. 1 of 2012 09/02/2012
在不損害《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3(1)(c)條的原則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c) 是訂明公職人員;

注2

基本法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注3

選舉活動指引
第八章
第一部分︰何謂選舉廣告

8.1 就行政長官選舉而言,選舉廣告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而發布的︰

(c) 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形式作出的公告;或
(d) 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條】 【2007 年 1 月、2011 年 11 月及 2016 年 10 月修訂】必須注意:
「候選人」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論該人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 2(2)條]。

注4

文件二十四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