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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是罪大惡極的,一點也不可以原諒

林鄭月娥是罪大惡極的,一點也不可以原諒

題為編輯所擬

批評林鄭年晚畀500元行乞者,絕非批評行善的行為。任何人在香港行善,也遭管制,例子包括街頭籌款必須領取社署執照,賣旗必須抽簽,這是基本認知,而非張建忠所説的「執著」,我不是一個「執著」的人,但如果「執著」乃屬於一種「守規」,任何人都必須遵從,更何況「守規」的「規」並非惡法,不用林鄭公民抗命來抵禦。

慈善和救濟本來是就是社會的必有現像,社會即使怎樣富庶,總會有窮人,關鍵是社會靠什麽機制或辦法來對付,在半世紀前,宗教團體和社團是慈善救濟的提供者,但這個角色,已近於遭政府完全取諦,甚而這類宗教團體和社團也要靠政府以稅收分配慈善資源,才可以繼續生存和運作。

亦因為這樣的緣故,政府有權按自己的施政宏圖和理想,訂立一些「規則」,限制相關的活動,包括上述的籌集善款的規範和「行乞」違法,行之多年,亦見有效,反對「行乞」實非出於對簣乏者見死不救,而是容許「行乞」出現,是社會對簣乏者的涼薄,賤視他們的生活尊嚴,我不是一個衛道之士,但像林鄭這種位尊權大的高官,施政多年不可能沒有這種政策常識,只能說,她連機械官僚也不及,只算是一頭無腦的行屍走肉。

一個普通市民在街上見到乞丐,也會動善心,施捨金錢物資乃平常不過,但林鄭不是普通市民,她還在四出為競選特首而奔跑,見到行乞者,她應該立即問:「為什麽竟有人在街上行乞?」「是警察疏忽職守?」「我們的福利慈善制度,是否有問題?」而不是向她施捨,對林鄭來説,500元連一粒花生也不如,是小事,但她的行為是大事,她是罪大惡極的,一點也不可以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