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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填填——東涌﹑欣澳

填填填——東涌﹑欣澳

今日(2月24日)政府刊憲東涌擴展區(前稱東涌東)填海,填海項目由研究到最終刊憲決定,通常有三個法定程序:包括地政總署按《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城規會程序及項目倡議人向環保署申請環評研究。東涌項目早兩年在進行公眾諮詢時,當局亦同步展開環評及地政總署的程序。

緊接將會走上起跑線的填海項目將會是欣澳填海——當局下周會尋求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支持撥款9880萬進行規劃及工程研究及實質環評工作。

有幾點值得留意,首先 ,早在2014年,當局已曾尋求撥款,但最終斷羽;然而,期間卻有一個價值千多萬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招票並施行,這項目(5H24CL)尚在現時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目清單中(見圖),當中奧妙我們己在之前討論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文章提及。

再者,當局在2014年6月已獲環境保護署發出「環評研究概要」,指明當局須在三年內通知環保署展開該環評研究,[1]而下周的撥款文件亦有提及項目內容包括環評工作。正常推論是,如果是次撥款觸礁又或稍有延宕,當局就未能趕上今年六月滿三年(2014至2017)的期限,而要從新向環保署申請新一份「環評研究概要」。這點立法會議員或有興趣在會上追問。

最後不得不提,欣澳雖在大嶼山,但按十八區行政劃分而言,它是劃在荃灣區,因而當局曾正式諮詢荃灣區議會。

從以上經驗可理解為何小組兩三年前一開始就反對「中部水域人工島策略研究」,因為這類研究一經開始就差不多注定結局。

註[1] 原文如下 4.1 The Applicant shall notify the Director of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EIA study. If the EIA study does not commence within 36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issue of this EIA Study Brief, the Applicant shall apply to the Director for a fresh EIA study brief before commencement of the EIA study.
see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Brief No. ESB-272/2014

本文首發於坪填海關注組面書,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