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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辱警罪的看法

我對辱警罪的看法

攝:Manson Wong

自從七警案之後,辱警罪又再度被炒熱,但炒熱的都是建制派議員和一些親建制人士,尤其是在撐七警集會之後,行動就更積極,有議員直情去信給還有不足半年任期的梁振英盡快立法,更借官媒來作詳細討論,看來,這次是比上次炒得會更熱和更認真,我記不起最初是那人提出,大約在四到五年前的遊行示威的小衝突之後。然而,可能沒有討論得太積極而不了了之。

辱警罪並非新鮮事物,很多國家都有這條罪,包括民主國家的法國,澳洲,台灣,甚至鄰埠的澳門。只他們較為廣泛,是以侮辱罪來制定,一些是包含侮辱公職人員罪。很多時,大家一定要知道這些國家為什麼定立這條罪,和使用率就知道,據我所知,這是一種制衡作用,是使到執法人員也得到一些較直接的尊嚴,但其效果並不太顯著,一些國家甚至常常檢討的需要性,我在台灣就聽過一些立委認為,這條罪是較為空泛和未能和現時社會進步掛鉤,當然,要立一條法就容易,要廢一條法就不簡單。

我個人是反對在此刻定立辱警罪,原因好簡單,這是一種只能靠意識形態來入罪,只是觀感的問題,含意甚廣,容易被濫用,真的是有點是以言入罪,香港還未到這個情況,有人會話,很多香港法例都是以言入罪,這個是有點誤導,例如有法律界人士提到,「自稱三合會會員」這條罪的自稱又不是言語的問題嗎?就是以自稱入罪,相信這是一個錯誤訊息,通常被告這條罪的原因就是他自稱三合會會員是有恐嚇性,是用較為嚴謹和簡易的方法來對黑社會一種阻嚇,事實上是有效應。

目前在香港是足夠法例去保障警察和公職人員的尊嚴,只是在舉證方面是較困難,因為所謂「口講口賠」,若真的有了辱警罪,情況也是一樣,另一方面,我個人認為,若果迫不得已,而香港侮辱公職人員的情況真的去到很嚴重的情況下,若果只定立辱警罪來防止警察被侮辱,那為什麼不保障全香港的公職人員呢?我建議應該廣闊到辱公職人員罪,公職人員包括議員,法官等,這樣才迎合到社會的公義,就以最近七警事件為例,那些親建制人士對杜大衛法官的侮辱,也算不算呢?有人就話,現行根本就是有法例去進行檢控,只是律政司沒有採取行動,同樣地,就算有了辱警罪,效果也是一樣。

其實,現時香港的警權之大,很多國家都嘆不如,立法的原意相信是加強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多一把刀,香港警察所擁有的公權力,武器和人手,根本和真正罪行不對等,他們是完全有優勢,只是總希望加上一些含政治的意識的罪名,說穿了就是對付民主派人士。歸根究底,警察的所謂尊嚴受損,是誰人做成呢?大家有參加過佔領行動就知道,當你看到那些殺紅了眼的警察,你連行近也不敢,更回看今天的警民關係之惡劣,又是誰人做成呢?

最後,我再重申,我認為反對定立辱警罪和仇警是兩回事。若果去到仇警的情況,等你立一百條法例都無用,因為大家都沒有了互相尊重,那就給你告又如何,社會上還是對立,沒有寸進。這個情況和立什麼罪都不扯上關係,我認為改善警察的基本質素和警民關係為首要,然而,警察堅定的保持政治中立,香港就是一個文明社會,更趨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