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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不查李國寶?

誰決定不查李國寶?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成為香港有史以來被判監的最高級官員。審訊期間控方表示雄濤廣播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涉嫌透過曾蔭權太太,給予曾蔭權35萬元現金,質疑有關款項屬於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收取的裝修費。但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余振昌作供時指,因「估計李先生不合作」,而放棄嘗試向李國寶這名關鍵人物取證。有關說法,嚴重違反本人昔日在廉署受訓及日常調查工作基本原則。

余振昌作供時稱,廉署當時花近5個月,經過多重「關卡」才可與案件相關的東亞銀行職員會面,因東亞一方要求廉署必須經其法律部門才可接見相關員工,他們的口供亦要經東亞的律師及法律部門檢視後才可簽署,部分口供更在律師給予意見後有修改。余振昌認為,如要和李國寶會面,必須在警誡下進行,根據其經驗,相信對方不會合作提供資料,故決定不會見他。本人認為此說法實難以成立。

只查收受利益一方 不禁令人質疑

其實法例賦予廉署相當重大權力向涉案人士取證,例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d)條,廉政專員有權指令證人提供指定資料、回答問題及提供文件,否則違法。而且廉署亦可根據防賄條例第17條申請法庭搜查令,搜查及檢取所有涉案資料。因此廉署根本毋須苦候5個月向東亞職員錄取口供。此外,既然余振昌表示如要會見李國寶,需在警誡下會見,即是代表李國寶亦屬「疑犯」(suspect),根據控方案情,李國寶涉嫌透過曾太向曾蔭權提供35萬元現金,很明顯李國寶屬於「懷疑授予利益人士」(suspected offerer),而曾蔭權則屬於「懷疑收受利益人士」(suspected acceptor)。現在廉署只查收受利益一方即曾蔭權,不禁令人質疑是否選擇性執法。諷刺的是李國寶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廉署未有接觸他,覺得「好唔公道」,若被召見,他會「好truthful(誠實)咁答」。此說法明顯狠狠地打了廉署最高層一巴掌。

根據以上資料,廉署絕對需要徹查李國寶。那麼究竟誰決定違背一貫調查準則,不查李國寶呢?本人認為,這類重大案件(major case)的重要決定,不大可能由余振昌一人作決定,必定還有高層人員參與。而廉署最高負責人,即廉政專員白韞六又曾否下達不查李國寶的指令呢?本人早前向白專員發出公開信,要求公開解釋相關質疑,白韞六則回覆以案件即將重審為由拒絕評論。案件總有審結的一天,期望白專員屆時能清楚交代。

此外,每宗貪污案件,廉署完成調查時都會向律政司提交檢控檔案(prosecution file),諮詢法律意見,而律政司會根據每宗案件的不同案情,向廉署就調查方向及是否作出檢控提供法律意見,肩負為廉署把關的角色。就曾蔭權案,律政司有否發現當中未有調查李國寶的嚴重調查缺失呢?還是律政司已經提出相關質疑,只是廉署充耳不聞?又或是律政司高層亦同樣指示了不用調查李國寶?那麼什麼人或部門可以同時影響廉署及律政司最高層人員呢?

簡而言之,如廉署高層因估計對方「不合作」而自行決定毋須會見如此重要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將會令調查出現重大缺陷,甚至影響控方舉證以至定罪機會。此案處理手法若成為廉署最新辦案標準,本港九成貪污案將毋須展開調查,因為所有知情者都可以被廉署最高層「估計」為「不合作」,最終無法取得足夠證據起訴。

廉署及律政司須向市民交代

過去本人在廉署參與過數百宗調查,從沒見過廉署會主動放棄調查「收」、「授」的嫌疑人,尤其案件有相當證據。距離重審有關曾蔭權接受利益罪還有約半年,本人期望廉署人員貫徹嚴守專業中立、不偏不倚的調查原則,在案件再開庭前盡快完成對李國寶之調查,包括對李國寶進行警誡會面及接觸其秘書作全面調查,如有新增證據,將可提交法庭重審時重新考慮;如有需要,亦可修訂控罪內容。誠然,更重要的是廉署及律政司必須就上文提及之疑問,盡快向市民交代,以免損害廉署公信力。

原文刊在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