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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法例之一】賣淫是合法的,嗚。

【性工作法例之一】賣淫是合法的,嗚。

文:K@法夢

在香港現行法例,賣淫本身並不違法,所以「一樓一鳳」、做鳳姐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控制他人賣淫是違法,最高可以判處監禁14年。換言之,若有人以招攬生意、提供媒介等來維生,例如「龜公/婆」「皮條客」等等就是違法的。

所以警察的行動多是以放蛇扮嫖客、去按摩場看有沒有違法性服務等等;但隨著現今互網聯發達,妓女不一定需要依賴媒介,而是以網絡平台找客人。於是警方前幾天便拘捕了一個經營網站的admin,以「消息人士」的方式指網路平台也有可能被控「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性工作在香港法例是合法的

雖然警方現時對賣淫/企街的姐姐提告,又指他們不道德,但其實在香港性工作絕對是合法的。觀乎《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第143-145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規定賣淫只能在自己居住的場所;而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是不能在「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地方」招客,則是希望減低性交易對社會的影響;所以香港法例要針對的是他們性工作的地方及在公眾呈現的方式,而不是性服務本身。

當然,性交易是否不道德就交由各位自行判斷,但性交易是否被法例認為不道德而要被刑事化呢?這類的法例不單有可能沒有達至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更不一定可以追隨改變中的社會價值,例如非刑事化偷食出軌、同性戀、男性肛交等等。有時這樣的法律灰色地帶甚至滋生濫權的空間,例如放蛇阿蛇食霸王餐…

在2012-13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工作的法例作了全面的檢討,指出性工作法例要考慮整體社會及政策因素,並非單純因為賣淫活動便足以刑事控操他人,反而跟公眾秩序及公眾妨擾的罪行更類似。立法會文件更明言,現時法例的目標很清晰,他並非要刑事化賣淫,而是要防止他人剝削性工作者、打撃有組織的、集團式的賣淫行為以及減少賣淫活動對社會的干擾。

換言之,按法律的解讀,我們知道社會是承認每人都有性需要,亦肯定性服務的空間,願意以規管的方式向性工作者及嫖客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相比起其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泰國等完全刑事化性工作,我們香港理應比較接受性工作者及接受這些服務的人的需要及處境。

另外,媒體報導說「警方消息人士…」,真的不敢相信負責執法的警方不了解法例性質仲要出黎加把嘴,話「賣淫、援交及助養僅說法不同,實質全是收取報酬的性交易,估計網站藉以減低雙方罪疚感,讓他們相信助養有別於骯髒的性交易,賣淫少女亦心安理得云云」,不但在法律觀點上完全錯誤,令性工作濛上多重陰影遇到問題不敢求助,從而直接排除他們得到社會的合法保護,非常可恥。

賣淫活動可能比人類歷史更長,但香港正視性工作合法這件事恐怕有生之年都睇唔到...

詳情:
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的摘要,立法會CB(4)225/12-13(03) 號文件。

圖:Qi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