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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後,又講特赦

四十年後,又講特赦

攝:Manson Wong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法夢

基層工人學識淺陋,尤其對政治識條鐵,要從論述呀、理念呀、抗爭策略呀講特赦的 pros & cons,請恕基層工人水平不夠了。基層工人只是懂「凡事往壞處想」去推斷一下,要是「特赦」這種權力落入一個多月來被指是 CY 2.0 的 777 特首手上,她大概會有怎麼樣的玩法。

推想之前,基層工人嘗試溫少許書。在港英時代,寬赦這回事其實並不罕見。自從 1966 年 11 月起,港督一直將被判死刑犯人的懲罰,寬免為終身監禁,直到死刑在 1993 年廢除為止。另外,保安局在本年度回應立法會提問時,則列出了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 48 條行使赦免權的三種情況,即針對長期監禁人士作減刑決定(包括那些「等候董建華發落」的情況)、健康理由,或者以人道或協助檢控為由向行政長呈請減刑等。保安局的回覆特別提到,在完成所有司法程序前,特首按慣例不會行使赦免權。(1)

至於另一種較少發生的特赦,則是針對特定事件或社會情況的特赦,這就類似於當前所討論、出現在復活節假期後見諸報章頭條的討論。對上一次發生這種「大赦」的例子,當然要數 1977 年有關貪污案件的特赦令。當年特赦令的背景,應該已有其他更詳盡精闢的講述,在此不贅,且容基層工人直接引述時任港督麥理浩頒佈的整個特赦令的內容︰「茲通告各相關方面︰從即時起,就有關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罪行的投訴或證據,廉署一般不採取行動,但如果與已經被廉署人員訊問的人士、或已針對其發出逮捕令的人士,或目前不在香港的人士有關,則不在此限。本人將已經被廉署人員訊問的人士剔除於本命令之外,是由於本人並不相信,任何人會任由執法部門 — 不論是警方還是廉署 — 的行動受到法所不容的行為所阻撓。本人指稱『一般不採取行動』,是因為仍可能會有一些被揭發的違法行為,性質嚴重至不能想像不予採取行動,而公眾亦不會容忍不予採取行動。但在此等情況下,必須首先諮詢本人。」(2)

特赦令隨即在翌年年初立法成為《廉署條例》第 18A 條。而歷年來廉署根據條例、以「嚴重違法行為」為理由申請重啟調查的案件,就只有問題公屋案。

明顯的是,麥理浩港督為了大赦令的內容,可謂字斟句酌、戴晒頭盔,箇中關鍵無非就是一點︰劃界,說明「優惠」的範圍。從 40 年前大赦令所見,港英政府大致以罪行類別和時間劃界,即只涵蓋廉署職權範圍內的罪行,所以其他刑事案一概不包;寬赦線是 1977 年元旦,所以 1 月 2 日打後的犯行仍得追究。最最重要的,無疑是大赦令的「但書」︰不包已被通緝的人;不包已經「著草」的人;不包已經被問過話且有案在身的人;還有不包案情嚴重至「人人喊打」的人。

誠然,特赦令這回事,沒有人說過要 follow precedents,沒可能規定 777 將來的行事方式要死跟前朝往昔做法;但就算按常理推測,今天若然真的為「佔領」立特赦令,依然要面對與 40 年前一樣的難題︰劃界。

總不可能說「由 928 至 122,所有集會、示威、公眾妨擾罪行不予追究」,這一來就連當時無關「佔領」的黑社會曬馬也豁免刑責了。基層工人暫時的腦力怕且沒法完滿地想像出這道「大赦令」的完整界限,但有某個 aspect 是有些人已經討論過的,就是按照案情輕重劃界。

表面看來,這不就是麥理浩的先例嘛?當時貪污輕罪可免重罪難饒,今天照搬不就成了?問題是,以「佔領」的時空背景來談輕重,齋坐齋瞓算輕,那即是「襲警」算是重、不能赦了?還是只赦未提堂的,已經送交法院排期的就不赦?還有一款「赦法」,就是按法院層級定奪︰裁判法院簡易審訊的案件算是輕,未判的既往不究;已經或將要移交區院以上公訴的,算是重,繼續嚴懲不貸。

基層工人只想指出,為「佔領」事件高調議論特赦可能性的一大危機,是在於為 777 政府度身訂造一套隨心所欲執法、藉操作檢控權盡賺政治紅利的玩法。為了配合「和解」主旋律而設計的大赦令,完全可以躲在「政治中立」、「嚴格依法」的包裝下,有各式各樣的劃界選擇,一方面讓曾經途經金鐘旺角銅鑼灣時「誤墮法網」的升斗市民安心,另一方面就堂而皇之地對目標人物窮追不捨︰將界線設定在「未錄取警誡供詞者不追究」,可以藉特赦之名清走積存未及的 files,同時不放過已有指示必須追究的「要犯」;將界線定在「只涉集會類別罪行者不追究」,則不用擔心會有「情節嚴重」者漏網,包括因「一人襲十一警」而正在服刑的曾健超;將界線定在「面對簡易檢控者不追究」,更可以完全將赦免決定諉過於刑事檢控科將被告移交公訴還是簡易檢控的「專業決定」……

總之,在特區政府「妥善」設計的特赦令下,大部分曾經為刑事後果而備受滋擾的被捕者、以至一直憂心警察何時找上門的「素人」,或會得沾「浩蕩聖恩」而免受刑責;至於那些在藍絲眼中「罪無可恕」的對象,包括面臨公訴的九子、將就藐視禁制令受審的被告,還有其他有案在身的積極分子,不但全無受惠於特赦令的可能,大眾、輿論還會被引導去相信,這絕不是政治操弄所致,而是在「和解」的社會共識下,法律部門人員嚴守專業、彰顯法治的結果。

還有一點不得不提︰跟這一切同時發生的,是七警、朱經緯,還有可能面臨開案的僅有寥寥數名警務人員,從此可以聲如洪鐘地宣稱「我在法律上沒有罪」。

這,真的是我們企求的和解嗎?

(1) 2017 年 3 月 1 日政府新聞公報

(2) 1977 年 11 月 7 日立法局緊急會議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