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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族裔接受教育的權利—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第21期

少數族裔接受教育的權利—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第21期

「少數族裔接受教育的權利」—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第21期春季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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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百分之六點四的人口為少數族裔。由於欠缺適切課程、教材及評估等配套,令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困難重重,更因而削弱了學業成績和升學機會,未能充分享受平等教育權,以至就業機會受到限制及減少向上流動的機會。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教育權的國際人權標準。

接受教育,人人平等
無論是甚麼種族、膚色、性別、說何種語言及相信甚麼宗教,人人皆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此乃《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二條所保障。即使處於緊急狀態,政府措施也不得歧視。[1] 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地《種族歧視條例》亦不容許種族隔離。[2]

國際人權公約訂明教育宗旨
接受教育本是權利,亦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二)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十三(一)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九(一)條均訂明教育的目的為何。

教育啟迪心靈,旨在「充分發展人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教育亦包括人權教育,加強學習者「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有助其充權,從而脫離貧窮、獲得社會資源及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除此以外,教育目的還包括培養兒童尊重「父母、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亦務求促進「各國、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及「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政府應提供免費教育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十三(二)條具體訂明教育權的內涵:「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中等教育應逐漸免費,令人人都有機會接受包括技術及職業訓練的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則「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就讀機會」。

教育權四大要求
教育權不僅是有書讀,還須相應配套,並切合學生需要。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均應以學生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展現以下四個互為關連的基本特徵:一、恰當供應(availability):學校有基本設備,譬如課室、男女廁、安全食水、教材、圖書館及電腦設備等;二、公平獲取(accessibility):包括人人平等,無所歧視、學校位置安全易達及人人皆可負擔學費;三、人皆接受(acceptability):教育形式和內容,包括課程及教學法,須為學生所能接受,並符合最低教育標準;四、盡可適應(adaptability):教育回應社會需要,並切合來自不同社會和文化背景的學生需要。[3]

聯合國批評香港歧視少數族裔學生
由此可見,少數族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符合四個基本特徵,尤其是「人皆接受」及「盡可適應」,因材施教,照顧少數族裔學生的需要。

可是,聯合國屢次批評香港歧視少數族裔學生,情況有待改善。譬如二○一四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促請香港「緊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對非華語學生事實歧視,包括重新劃撥資源,促進他們在主流學校接受教育」,並「加強在各級教育中落實雙語教育立法和政策,確保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的優質教育」。[4]

註釋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四條。
[2]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三條。《種族歧視條例》(第六○二章)第四(三)條。
[3]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受教育的權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段六。
[4]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第二次定期報告的審議結論》。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段五十二至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