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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 三分鐘讀懂同性伴侶未享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

贏了! 三分鐘讀懂同性伴侶未享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

文:小巴@法夢
原圖:MoMA 網站

同志入境事務主任2014年與男友於新西蘭註冊結婚,及後去信公務員事務局更新婚姻狀況,兩人並以配偶身份向稅務局報稅,惟兩局均拒絕申請,入境主任(下稱申請人)因此提司法覆核。法庭在判決中決定了兩件事:(1)申請人是否應與其他異性已婚公務員享有相同的福利; (2)申請人的同性婚姻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中對婚姻的定義。

法庭今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歧視,申請人的丈夫應享配偶福利。但另一方面裁定稅務局勝訴,申請人與丈夫不能合併評稅。

就(1)公務員福利,法庭點講?

首先,法庭認爲香港法例並不認同同性婚姻。但同時,因爲申請人的性向,申請人並不能擁有異性婚姻,申請人因此而面對不同待遇。當在境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接受的待遇比異性結婚的伴侶差,就會被界定為對性傾向的間接歧視。(值得留意的事,法庭對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與未結婚的同居同性伴侶是否同會同樣受到有關歧視則未有定論。)

但是,法庭裁定以上只限於入境以外的議題。因爲法庭覺得政府擁在入境議題裏有最廣泛的“評價餘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簡單來説即是政府在入境議題裏比較有say,所以是例外。

那這種基於性向的歧視又是否恰當?周官認為提供相同福利予同性婚姻者及異性婚姻者,並不會影響香港婚姻的完整性,所以該性向歧視並不合理。另外,亦不能為了令不同法例中的婚姻定義一致而對同性婚姻者有不同待遇。

因此,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是不合法的歧視,申請人就此點裁定勝訴。

咁就(2)申請人的同性婚姻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中對婚姻的定義,法庭又點講?

周官先說明申請人要挑戰的並不是婚姻的定義是否合憲,而是稅務局對同性戀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中對婚姻的定義而作的決定是否正確。由於申請人並不是挑戰該條例的合憲性,而只是挑戰條例下的一個決定,法庭一般會以條例表面的價值觀理解。當一個決定是在正確理解條例的表面意思而產生,法庭不會進而覆核該條例的合憲性。

周官就此給予的理由很直接。由於《稅務條例》特別列出該條例下的婚姻定義為一夫一妻,所以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因此,稅務局的決定是正確的。

此判決有無伏筆?

周官並沒有討論《稅務條例》下對婚姻的定義是否合憲。但如運用性向歧視這論點來釐定該條例會否構成不合理待遇,結果又會點呢?

PS:關注同性婚姻的朋友,請密切留意台灣憲法法庭將於5月24日就同性婚姻頒下的判決

PPS:順便關注埋香港既《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當中都有唔少關於平等對待海外同性婚姻伴侶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