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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掛,請樂隊來港表演都要工作簽證?

唔係掛,請樂隊來港表演都要工作簽證?

文:腸腸、Aberdeen、GY @ 法夢
圖:Beat.com.au

香港Live House龍頭Hidden Agenda在英國樂隊TTNG表演期間遭入境處掃蕩,據報是與樂隊沒有申請工作簽證有關。社交網絡上旋即有眾多聲音懷疑,如果連樂隊表演都要申請工作簽證,那麼是不是學者來港演講、運動員來港參與有獎金的比賽也要申請較為繁複的工作簽證?這樣不是很荒謬嗎?

根據《入境規例》第2條,一般訪客簽證的逗留條件,包括不可以接受僱傭工作(employment)或者開辦或參與業務(establish or join in any business)。而翻查入境處網頁,有關工作簽證的資訊大都是與優才輸入、專業人士和企業家有關,都是有關長期工作或業務,與樂隊來港表演的性質又格格不入。究竟樂隊來港表演,是否真的違反訪客簽證的逗留條件?

先說樂隊來港表演是否屬於「僱傭工作」。首先要說的是,是否屬於「僱傭工作」與樂隊是否收取酬勞、是否只是表演一兩小時等等,並無決定性關係。根據高等法院2003年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柳志惠》,「僱傭工作」是建基於「僱傭關係」,即一方替另一方工作時視另一方為僱主,而被視作僱主的一方亦承認相互的責任或義務,而且兩人之間存在誠信責任,僱主亦須要有權安排﹑調配或給予指示僱員工作。那就是說如果樂隊與HA存在著大家是僱主和僱員的共識,樂隊是受HA指示和調配的,例如表演甚麼曲目等等,就有可能是僱傭關係。有看過La La Land的話,Sebastian在電影開頭受餐廳老闆僱用彈鋼琴,餐廳老闆有權決定Sebastian必須彈奏哪些曲目,就顯然是屬於僱傭工作。HA與樂隊的關係,相信就平等多了。當然,外人真的很難一概而論,詳細情形仍然要看HA與樂隊之間既實際溝通,以及雙方簽署了什麼合約、有甚麼合約條件等等。

而如果不是僱傭工作的話,那樂隊又算不算是「參與」HA的「業務」呢?高等法院在2013年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傅生》中指出,雖然表面看來只要某人為某業務做了某些行為就是屬於「參與」了業務,但若果將「開辦或參與業務」一併詮釋,並且參照英文版本的 “join in any business”,則可以確定所謂「參與業務」其實是指某人「加入」該業務成為合夥人之類行為。樂隊與HA的關係,應該不是屬於合夥經營的關係吧?否則HA這些年來豈不累積了成百上千的合夥人?

雖則如此,不論是香港還是外國,入境法的詮釋和執行都是非常複雜的議題,所以一般只有行內人、熟悉入境法的律師才能夠給予專業的意見。而根據立場報道,行內人似乎都普遍認定藝人來港表演是需要工作簽證的。樂隊是否能夠以訪客身分來港表演,法庭似乎從來沒有提到這個可能性,我們也不敢論斷。

與香港相比,英國政府的資訊和政策則清晰和簡單許多。根據英國政府網頁,如果是屬於樂隊表演、學者進行演講、模特兒行show這類短期工作,是可以申請Permitted Paid Engagement這個短期簽證類別,這與英國政府重視學術和文化產業的態度相信不無關係。如果香港有這類簽證政策,樂隊來港誤墮法網的機會就少得多了。

當然,歸根究底,HA的法律困境遠超入境法的問題。HA據報只有食物加工廠牌照而沒有娛樂場所牌照,要進行音樂表演本身就是非常灰色地帶,若果有需要的話,HA難以協助樂隊處理相關的工作簽證。而牌照問題背後又是工廈的規劃問題。因此,表面上是簽證的問題,但牽涉的仍然是HA以致工廈livehouse和地下音樂文化發展的一連串法律政策問題。

不論是簽證還是牌照、規劃等等問題,通常都不是法例硬性定義的問題,而是牽涉政府制訂的規例和執法的裁量權。換言之,是看政府有沒有心制訂適宜的政策,令HA代表的香港地下文化有合法空間發展。可惜政府對待所謂的「文化產業」,仍然注重短期經濟效益的「盛事」以及能夠帶動地產發展的「硬件配套」,卻利用律法打擊HA、漠視地下文化對於香港人的重要性。這是態度的問題,不是有沒有西九文化區、或者所謂文化局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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