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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會放映劇場馬戲展覽比賽賣物會跳舞派對,連講座都要牌㗎!

音樂會放映劇場馬戲展覽比賽賣物會跳舞派對,連講座都要牌㗎!

成日話自己好守法,乜野都唔諗開口埋口話「總之違法就係違法」既人,我好懷疑佢地其實有冇真係睇過啲法律條文。

好多人都未必知道,《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裡面係寫:任何人未經發牌都唔准進行娛樂活動,而所謂「娛樂活動」既定義可以係無遠弗屆,包括任何音樂會、放映、劇場、馬戲、展覽、比賽、賣物會、跳舞派對。估你唔到既係「講座」都叫娛樂,就連講故仔都要發牌申請先准講。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娛樂節目」包括:
(a) 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或其他音樂、戲劇或劇場方面的娛樂;(b) 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c) 馬戲表演;(d) 演講或故事講說;(e) 下述任何 1 項或多於 1 項的展覽: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f) 運動展覽或比賽;(g) 賣物會;(h) [-廢除-];(i)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 449 章)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上述的機動遊戲機除外);(j) 跳舞派對。

如果上述活動每次都要申請發牌,即係我每講一場 talk,都要向政府申請等佢唔知幾多日先批,唔係即拉,我理解基本上即係代表政府要全面管制香港民間所有文化活動的形式與內容,亦等同於同文化界知識界宣佈戰爭狀態。

條例承襲左港英啲「善治」高明野,識得拎啲冠冕堂皇既技術理由做藉口,會話點解娛樂都要管,一般目的係因社關注「消防安全」及「引起混亂」。但你諗下,我同一班人講故仔你話我違反消防,我唔講故仔,同樣一大班人坐哂0係度,突然就冇違反消防條例?make 唔 make sense?依家既音樂會有幾引起混亂,要出動哂入境警察當犯咁拉?

香港有唔少呢類限制市民生活自由既「殖民地惡法」,戰後同六七暴動後成立,以前用黎規管左派學校同政治社會活動,港英大部分時間存而不用。回歸後將法例保存過黎,估唔到(?)依家就天天都用黎打壓民間團體,比殖民地更殖民。

自從一個月前香港民間學院被教育局警告違規辦學個陣,我已經覺得香港進入咗以言入罪攪針對既時代,政府向睇唔順眼既各種文化活動全面開戰,只係冇人鐘意咁講到明白揭開法例背後既陰暗面。同埋呢場好可能係一場比較緩慢既戰役,可能涉及到要用3-5年到10年既文化清洗,玩殘香港最保貴既民間及文化創造力,令到香港白白淨淨得番經濟功能,在政府全面監控下繼續「馬照跑舞照跳」。然後政府就繼續推動創意產業,拎哂啲地分俾自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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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den Agenda 音樂會都咁高調拉人封艇,如果大家都讀唔到政府發俾大家既訊息,認為冇咩野人地違法啫唔駛大驚小怪,咁真係恕我直言,地獄裏最熾熱之處,就係留俾在出現重大道德危機時保持中立既人,只不過地獄之火,第一個燒親既通常唔係佢地先咁解。到到香港連文青小市集都冇得俾你行,出街發表句野都俾人拉冇拎牌講故仔,咁後悔都太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