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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式評論 主觀的指控

情緒式評論 主觀的指控

早一段時間九龍灣有一宗橋底姦劫案,案件被揭發的翌日,警員成功逮捕疑犯,在調查其間,疑犯卻在羈留室懷疑用電腦上網線上吊自盡。不少人形容故事離奇,很快網上就有人質疑這是「李旺陽式」的「被自殺」故事,為的就是警察要盡快破案並且將事件了結,減少未來可能有的公關災難。

如果我們細心看看有關新聞,我們只能看到幾個事實:1. 發生了姦劫案;2. 有一位疑犯被帶走;3. 疑犯在警署覊留室死了。有關疑犯所謂自殺之說,大部份傳媒引述的都是「消息人士」,而該犯是否就是姦劫案的犯人更加從來未有被確認。

可悲的是,當警方走出來說會將整個疑犯「被自殺」事件交由重案組調查,提交死因研究庭向公眾披露時,網上的反應是完全的一面倒說整件事警察不公義。網媒隨後引述網上權威人士(KOL)的發言,炒作一番,過了兩三日,果真整件事就如網民所言,不了了之。

如果我們再審視事實,不難發現整件事根本未有好好被調查,結果就被網民情緒式的宣判,而宣判完之後,就像事件完結了,又等待下一次的網絡式情緒炒作。久而久之,我們培養出一種不求甚解,看見一些說法就蜂擁而上,很快就將事件蓋棺論定的做事方式。如此,理性的討論難以開展,因為一開始大家就決定用陰謀,用估計去判斷事情的真實。

所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我們認同社會可以對我們看到的一切資訊用一個存疑的態度去審視,但不是用存疑的態度便可以自己測度一個結論出來。相反,有假設之後,應該要加以求證,而在未能看清真相,或者未有足夠證據去判斷一件事之前,我們應寧願選擇承認未知,而不是強行用某些主觀說法穿鑿附會,影響及製造輿論。

香港其中一項珍貴的傳統,就是我們行之有效的普通法精神,在未定罪前,假設疑犯是無罪的,而且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不是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