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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廿周年 團體批反歧視不力 投訴門檻高促改革

平機會廿周年 團體批反歧視不力 投訴門檻高促改革

(右起)平機行動聯席發言人劉家儀、陳春華、聯席成員李卓人

(獨媒特約報導)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20年,以為受歧視人爭取公道為抱負,但平機行動聯席批評,投訴個案大多不獲受理,只有27%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成功的個案更只有約19%,法律協助的門檻亦過高。聯席提出全面改革平機會,已去信要求會見平機會主席和委員。

平機會「投訴事務科」負責調查及調解個案,如果未能成功調解,投訴人可向「法律服務科」申請協助,提出法律訴訟。法律服務科每年支出800多萬,現時有6名律師,但平均每年僅處理30多宗申請,即每名律師平均每2個月才處理1宗個案,而當中只有10多宗得到協助,能進行訴訟的更是屈指可數。聯席成員李卓人形容,「法律服務科幫平機會守龍門」,保障資源,但並非協助受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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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詩(左)

僱主拒調解 個案不了了之

阿詩任職陳列室助理,2015年懷孕期間受到僱主針對,對她的工作諸多挑剔,6月向阿詩發出第一封警告信,指她工作態度欠佳,逼阿詩簽名接受。阿詩致電平機會投訴,但平機會認為僱主沒有實質歧視行動,個案不獲受理。阿詩於8月再收到兩封警告信,12月產假完結後被正式解僱,阿詩再向平機會投訴。

2016年4月,平機會安排調停,但僱主拒絕出席。平機會於是展開調查,但僱主至7月才提交答辯書。9月,平機會再安排調停會議,但僱主再次拒絕出席,最終平機會將個案列為「調停不成功」結束。阿詩於10月向法律服務科尋求協助,等待3個月後,平機會表示證據不足,拒絕提供協助。

平機會拒支援 投訴人自費150萬提告

演藝學院戲劇系系主任Peter Jordan在2012年收到學生投訴,指被其上司性騷擾,Jordan把投訴轉交給管理層後,開始受到上司針對。2013年3月,Jordan向平機會投訴,同年8月演藝學院以重組架構為由解僱Jordan。Jordan再向平機會投訴,但調解不成功,因此他在2015年4月申請法律協助,7月被通知拒絕。

Jordan自行聘用律師,要求平機會解釋,平機會表示Jordan與上司有矛盾前科,解僱與性騷擾投訴無關,但演藝學院無法提供書面證明,Jordan要求平機會解釋如何得出此結論,但不獲回覆。後來Jordan自行提告演藝學院,最終達成和解,平機會在此案中沒有提供任何協助。Jordan表示,自己聘用律師用了150萬,一般人難以負擔,很多個案會因而不了了之,對受屈人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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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Jordan(前左)

陳春華曾任明愛旗下院舍護理員,在職期間患癌,在120天的有薪病假後,申請無薪假被拒,上司又要求她提交醫生證明可以復工。復工後,上司只分配「難堪的工作」讓她做。後來陳春華因意外弄傷腳,康復後上司要求她在解僱信簽名,她拒絕,院舍報警,警員帶同盾牌和警棍上辦公室,了解事件後向表示陳應向平機會投訴。

2015年1月,陳春華向平機會投訴遭到殘疾歧視,但僱主拒絕承認責任,調解失敗,此時距離投訴開始已19個月,平機會表示是由於僱主遲遲不回覆。由於調解失敗,陳向平機會法律服務科尋求協助,3個月後申請被拒,沒有列明拒絕原因。

促設審裁處 申法律援助失敗可上訴

聯席建議參考勞資審裁處成立「平機審裁處」,加快處理申訴;法律服務科必須接收調解失敗的個案,提供法律協助,而若投訴人被拒絕援助,可循機制提出上訴。聯席亦建議參照英國用問卷搜證,減低受害人負擔,以及為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讓受害人認清法律權益。

聯席又提出,投訴事務科應簡化程序,如答辯一方不合理拖延,便應轉介至法律服務科開展法律協助。此外,調解資料必須保密,不傳送至法律服務科作訴訟證據。

風雨蘭輔導員張韻怡表示,平機會是許多受到性騷擾受害人的唯一希望,但機構在2014年至今10多個個案,調解過程需時5個月至25個月,「求助人被性騷擾後心情已經唔好,呢個過程又不斷勾起受害人回憶,令佢哋好難受」,若調解不成功,受屈人只能尋求法律服務科協助,但門檻高,失敗率更高。

張韻怡認為,平機會在調解過程應該更積極,減少調解時間,同時建議平機會與民間團體及政府合作,落實及推廣反歧視政策。

記者:陳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