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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野公園與人權的關係

郊野公園與人權的關係

相信不少香港人都有過這樣的經驗 – 每逢假日,不論你是去西貢、大嶼山、北區 — 還是只是想簡單地上城門水塘走走,前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總是大排長龍 – 光是等車等船,已用上好一段時間。

近年,郊遊再次於香港流行。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數字,2016年使用郊野公園的人數達1,300萬人次[1];有朋友戲言,長假時部份郊野公園營地「迫過難民營」;或者部份郊遊徑「旺過旺角」。然而,即使是「迫過難民營」和「旺過旺角」,不少香港人亦珍惜能有時間前往郊外,親近大自然,抖一抖氣的機會。

休息和閑睱的權利是《世界人權宣言》所列其中一項基本權利(第24條);而休息和閑睱,往往亦需要空間。雖然香港適用的人權公約未有就閒暇用的公共空間的規落提出明確標準,不過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定義,公共空間應為能讓所有人(不論性別、種族、國籍、經濟社會地位、年齡等)能使用,包括廣場、公園等。[2]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就訂立了數項希望全球各國能於2030年達致的目標,其中第11.7項就是提供所有人能平等共用的,安全、綠色及公眾能夠前往公共空間。而第11.3亦訂明,可持續的城市規劃及管理,需加入民眾的參與。[4]

世界各國正往向這些可持續目標邁進時,香港政府卻不斷提出要發展郊野公園;誠然,香港市民的適足住屋空間亦需改善;但現時香港較嚴峻是一般市民難以負擔高樓價的問題,然而政府近年未有積極發展更多市民可負擔的公共房屋,而持續賣地而引起垢病;另一方面,即使需覓地興建公共房屋,亦有民間組織指出,本港亦有相當多面積的棕地(指被棄置的工業或商業用地而可以被重複使用的土地),或者一般市民難以使用的高爾夫球場可考慮作發展;在尚有這些選擇的情況下,若偏偏選用一般市民均能免費使用的郊野公園發展,從而減少這些較多人能平等使用的公共空間的面積,在人口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這似乎與國際社會的發展目標背道而馳。

適足住屋權與公共空間,屬市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亦相當重要;但現今面對的問題不應是二取其一的選擇,而更多的應是政府在選擇發展用地,以及規劃有關發展時是否能照顧大多數市民的需要以及大多人的權利,而非只是迎合少數擁有經濟文化地位者?我們期望香港政府進行任何決策時,更能撇除政治或利益的考慮,而真切地聆聽市民的意見,甚至令市民能更多參與制定及監察的過程,從而確保制定的政策更能照顧市民的權利和需要。

參考資料:
[1] 漁農自然護理署統計數字
[2] UNESCO: Social and Human Sciences (Inclusion Through Access to Public Space)
[3]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nowledge Platfor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11
[4] The World Bank: The “human scale” in public urban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