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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講左乜】禁止辭職公投合憲? 政府:堵塞漏洞

【法庭講左乜】禁止辭職公投合憲? 政府:堵塞漏洞

文:K
編緝:腸腸、小巴、GY

今早終審庭就郭卓堅案(似乎是第一隻打上終審庭的郭案...)審訊。10年五區公投後,政府修改法例《立法會條例》第39條,禁止以辭職迫使補選,變相公投。馬道立首席法官多次強調終審庭不應扯入政治風波,希望上訴人解釋為何要法庭去決定五區公投是否一個漏洞,而相關的修正法例《立法會條例》第39(2A)條又是否對基本人權的合理限制。

《基本法》賦予了我們一系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辭職公投就涉及參選權及被選權(《基本法》第26條、《人權法案》第21條),以確保選民的政治意志得以彰顯。這政治權利的目標亦明文寫在憲法當中。雙方、法官均不爭議。爭議的是,當新修改法例限制了參選權,是否有合理理由(legitimate aim),以及符合相稱原則(proportionality)。

「一半人認為五區公投係濫用,只有17%投票率,點解唔係合理理由去修法?法庭做咩要介入?」法官多次追問。潘熙資深大狀(上訴人、代表郭卓堅)陳詞指,當中牽涉投票權同被選權,這是政治權利,難免有政治。但多名法官都認為法政界線模糊;鄧官更強調,議員選上是有責任在這4年要履行職務,6個月的禁止算不上是什麼。

選舉機制本身是容許議員辭職來維持民意授權,無論是否「濫用」,立法會出現空缺、花費重辦補選這兩項都是補選本身必然的開支。「你不能要因為會有空缺、會花錢,所以認為辭職一定是濫用。」潘大狀繼而說明,重點是新法例所造成的限制是否真的有保護社會利益。當然,雙方都認同,法庭在此問題上考慮的是如何詮釋及維持憲法定位的立法會職能及選舉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空間。

湯家驊就是最好的例子,退黨辭職,卻因為無得補選,無法以中間派的身分再補選。當然我們不是要永續湯家驊,而是話,我地的選舉制度突然又有了一條規則:你只能參選做議員負責投票,就算你(1)家人大病,(2)爭議性議案迫你上政治絕路,(3)你轉政黨了而你不知道選民是否支持你了,(4)你想用投票來做公投;你因為這些政治上可接受的原因、甚至是政治負責任地辭職也好,你個人要負上6個月不能參與補選的代價。政治一日都嫌長啦,現在大家都談論AY啦。

另一個法律論點是,就算假如五區公投真的是濫用、政府證明到這個新法例是堵塞這漏洞,這相關的修正法例一概不讓人因任何理由辭職補選。在庭上雙方就有爭議如何定立當中的界線,潘大狀就提到,如何修改法例至清晰禁止該濫用的情況、如何客觀描述辭職公投的條件,是立法會的工作;但始終,判辨法例沒有過於限制人權,超越它的目標,法例是否合憲,則完完全全是法庭的責任。

政府方的主要要點只有一個,就是在任何層面,立法會有權決定選舉制度的規則。立法會既是政治機構,有經驗有專長,修法經過了立法會討論,亦進行了民意諮詢,法庭因此應尊重立法會決定,應用最低度的法律審查標準來審理此案。政府方也偏向認為政治權利應以「明顯不合理」(manifestly unreasonable test)的審查標準。

這案件是輸是贏,還待法官作判決。

席上有熟悉的身影:梁游都出席了終審庭的審訊,或許感受下CFA的緊張吧。8月25日,他們將會上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今次代表政府的Lord Pannick QC下次將會代表梁游,但這場仗的難度也絕不容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