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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上訴東北案?

為何上訴東北案?

我及梁曉暘在6月16日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今日通知我們將於8月10日早上9時30分舉行上訴許可的聆訊(要先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才會正式進入上訴審訊);亦因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1C,上訴庭不能審理覆核刑期的案件,需要押後等到終審法院有最後結果為止。

雖然楊振權副庭長說案件已延誤很久,但我向三位法官強調我由始至終都沒有一刻拖延過法庭審訊,由我自己弄的表格清楚說明我都是迅速申請法援及辦理所有手續,盡力行事;其實,最長的是由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2016年4月我申請法援,高等法院8月31日才通知會在12月有審訊,結果一審就已經是2017年年頭。如果法庭排期都這麼久,案件延誤又豈能怪罪於我呢?

言歸正傳,今次案件分為終審上訴案、上訴庭覆核刑期案,前者是針對2014年6月13日時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兼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召警的權力以及警察是否「立法會人員」,如果勝訴,將影響立法會日後的召警安排;而後者是律政司不服裁判官判我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要求上訴庭推翻並判予短期監禁,這是我理解律政司在政治案件中首次做法(因過去都是用《裁判官條例》要求裁判官自我修正),如果勝訴,將會確認裁判官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判刑,令律政司日後不容易以戴志誠案(雨傘運動衝立法會)游說法庭判以六個月監禁。

我們一定要在法庭痛陳己見,據理力爭,申明公義。當然,我不會認為法庭必然會給我們公道,但盡力嘗試,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