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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留守黑紫荊的示威者已被扣留超過25小時

【再推】留守黑紫荊的示威者已被扣留超過25小時

圖片來源

文:腸腸、K
編輯:A

留守黑紫荊的17名示威者已被扣留接近30小時,可見他們將要在警署過第二晚。警方已經釋放了9名示威者,為何仍然要扣留另外17人呢?他們在調查什麼而不能給予行動者保釋呢?

警方權力

法夢重申,《警隊條例》 第52(1)條要求警方「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被捕]帶到裁判官席前」。48小時乃上限,不是警察有權將任何被捕人士扣留48小時。在Attorney General v Wong Chi Ming 1988年案例中,Hooper法官就明確指出 ,即使沒有超過48小時的期限,警方仍須盡可能盡快帶被告到法庭上。上訴法院法官Pickering JA在Li Wai-fat v The Queen再補充,讓被捕者盡快被帶到法庭前面是執法部門的責任,也是必須遵守(mandatory)的。最後更提醒執法人員,如果違反此項規定,不但執法人員本身可能涉及違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亦會令人質疑被捕者在這種情況下的證供是否自願作出。

法理上,法庭一直強調警方使用權力時,不止要求警方的行動需「合理」,而是有更高的門檻要求。一旦事實上將被捕者帶到裁判官席前屬「切實可行」(是「practicable」而非「reasonably practicable」),無論警方有任何理由,都無權拖延拘留的時間。

警方為何需要那麼多時間呢?

一般來說,即使警方案發後在場扣捕疑犯(而令疑犯的身份不成爭議),他們也需要獨立調查疑犯在案件的行為(楊美雲案,2005年終審庭案)。留守黑紫荊行動者被帶到警署之後,警方一直沒有落口供,某程度上也是因為他們要收集警員簿仔、調查案件,例如跟保安人員落口供、查看閉路電視等,然後才可集齊資料向示威者問話。多人同時拘捕也是警方需要更多時間的原因。

但也有一堆原因不支持警方長時間拘留。暫時看警方只指控示威者公眾妨擾,似乎沒有必要作過多的調查,如探問他們的行動計畫、搜屋、調查政治團體其他成員等。另外,示威者多都不作答警方的問題,為何要用如此多的時間落口供呢?

其實示威者是否真的會被起訴,不需要警方在拘捕一刻決定。警方可以給予疑犯保釋,之後再索取意見作提告。這實際上是Donaldson法官在英國Re Sherman and Apps (1981)一案中作出的觀察:警方什麼時候釋放示威者某程度上取決於警方可否之後再作詳細調查、留待有足夠證據才再作拘捕。即使這樣可能導致有疑犯潛逃或再犯的風險,但一般來説,警方仍應以「不得非法削奪人民自由」的普通法大原則為依歸行事。

人身保護令

如今我們得知示威者的律師明天準備申請人身保護令,反對警方過長、無理的拘留。人身保護令是普通法中的尚方寶劍,是捍衛個人自由、限制政權/他人權力的終極法律申請。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當有人向法庭申請指被不法羈留,法庭必須立即查究有關該人被羈留的情況,並且除非信納羈留該人是合法的,否則必須命令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

過往在2014年928時,黃之鋒亦因被拘留近48小時曾申請人身保護令;至於學聯雙子周永康及岑敖暉,律師後來爭取盡快釋放就沒有必要申請人身保護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