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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超越DQ ——釋法傷害了人權?香港法院無力答

問題超越DQ ——釋法傷害了人權?香港法院無力答

立法會議員宣誓引發的訴訟結果陸續出爐,在人大釋法之後,政府連連勝訴,共有6 位民選議員失去議席。是否有下一波訴訟令更多議員失去席位,仍然未知,亦幾可肯定議員會尋求上訴。案件在社會有廣泛討論,這裏想聚焦一個較少人談到的角度:人大釋法是否限制了人權,憲制上又有什麼空間處理?

文:楊嘉瑋、黃啟暘

以嚴格的宣誓要求阻擋民選議員就任,是對被選權與表達自由等等基本人權的限制。無論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錫拉庫扎原則》等等人權規範均指出,只要不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脅,國家安全不是限制政見表達的理由。既然激進的政見不是自動失去人權保障的理由,我們就要考慮針對宣誓的種種要求是否基於清晰的法律,以及是否合理相稱的人權限制。

港案例:立會誓言無試圖影響政見自由

要求民選議員宣誓效忠國家與擁護憲法,在國際上並不罕見,本身亦未必違反人權。梁國雄曾經在2004 年挑戰要求議員宣誓的規定,認為其違反良心自由,而當時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則解釋,立法會誓言並無試圖影響、改變或減損宣誓者的信念,因此並不影響良心自由。夏正民法官的判決,確立了良心與政見自由在香港法律下的重要性,是香港普通法重要的一頁。

然而,在釋法之後,誓言的效果是否仍是如此簡單?人大釋法把這個宣誓效忠的儀式,不但加入「真誠」與「莊重」的確切法律要求,更加了多項條件細則,例如不可以在誓言前後加插話語,比單單要求宣誓嚴格得多。即使一般來說宣誓應該真誠莊重,何謂真誠莊重亦有廣闊空間,人大釋法無疑收窄了這個空間。

以「真誠」限制人權是否夠客觀?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第25 號一般性意見》曾強調,任何對被選權的限制都必須是基於客觀的標準以及基於法律的規範。清晰、可預期的法律規範,亦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人大釋法作為限制人權的法律基礎,是否符合這些原則?而且,單靠法庭詮釋宣誓者是否「真誠」,這符合限制人權所需要的清晰度嗎?

更重要的是,以「真誠」宣誓作為手段,基於當選議員的政見而取消他們的就任資格,根據國際案例來看,有機會是對被選權與表達自由的不合理相稱的限制。歐洲人權法院在2010 年Tanase 案中指出,議員有權和平推動任何憲制改革,包括自治甚至自決等等訴求,他們的國家與憲法的忠誠只限於任何推動這些訴求都必須依法進行。

國際案例:限制人權措施須獨立審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5 年Gorji-Dinka 案中亦未有因為一名希望在喀麥隆參選的人士的分離主義政見,而判斷他不應享有被選權。只因激進但和平的政見而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實有違反人權之嫌。

人權的價值,在於不論政見身分認同,人權都應該得到保障;而保障的最低限度,就是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都必須得到獨立審查,以決定是否合理相稱,此乃香港法庭作為憲法守護者應有的權力與責任。

然而,在實際層面上,香港法庭能否審查人大釋法是否符合人權,存在極大疑問。在詮釋人大釋法內容之時,例如所謂「真誠」、「莊重」的標準應有多高等等,是否有空間考慮到保障人權的重要性,則仍然未知。但最重要的問題是,如果在人大釋法的框架下法庭無法充分考慮人權保障的問題,甚至在憲制上根本無任何機關能夠充分審查人大釋法是否違反人權,那議員宣誓事件就彰顯了現行憲制在保障人權方面有重大缺陷,而這是超越宣誓事件的問題。

按:楊嘉瑋是英國牛津大學法律系碩士研究生,黃啟暘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兩人皆主力研究人權法。

原文刊在星期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