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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張善喻談誹謗與言論自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第22期

專訪:張善喻談誹謗與言論自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第22期

專訪:張善喻談誹謗與言論自由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第22期

「誹謗與言論自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第22期夏季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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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張善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問:有人說誹謗法是為有錢人而設,你認為這是香港言論自由的寫照嗎?例如窮人被人誹謗,法律援助並不受理,有錢人被誹謗,可藉律師信以至興訟令對方噤聲。
答:在香港,無論是否誹謗法,打官司也很昂貴。誹謗法某程度上對窮人不公。歐洲人權法庭有宗著名的麥當勞案,亦稱McLibel。事緣麥當勞入稟英國法庭狀告派發傳單的志願者誹謗,可是志願者沒有錢打官司,只能自行籌錢。於是,他們入稟歐洲人權法庭,指政府不提供法律援助違反了尋求司法公正(access to justice)原則,並獲勝訴。後來英國修改法例,訂明在某些特別情況,誹謗案的涉事人也可申請法援。英國亦於誹謗法容許「按條件收費」(conditional fee)。

問:你認為誹謗法是否過於複雜和技術性,以至有損公眾尤其時事評論員的言論自由?
答:我認為不是因為誹謗法過於複雜和技術性,令時事評論員或其他人作出批評時覺得受到掣肘,而是因為誹謗法歷史發展一直都是有利於原告人,原告人舉證責任相對容易,此令被告人覺得對其不利。

2b

問:前特首梁振英曾向報章、時事評論員及立法會議員發律師信,甚至就誹謗入稟法院。社會上有意見擔心香港步向新加坡化。你對此有何評論?
答:香港一直有這個問題。政府、政治或公眾人物狀告不同的人誹謗,務求令其不再批評他們,外國許多討論稱之為政治性誹謗(political libel)。不同國家有不同法律準則。例如在美國誹謗案例,公眾人物有較重舉證責任,一定要證明言論屬惡意虛假(malicious falsehood),自從有了這個準則,美國少了許多由公眾或政治人物狀告誹謗的案件。又如澳洲亦修改法例,如果討論涉及公眾利益,可成為抗辯理由,相對鼓勵公眾討論政治或社會議題。二○一三年,英國亦修訂誹謗法,若討論範圍涉及公眾利益,屬抗辯理由。由此可見,許多普通法國家既有民主政府,法例亦保障言論自由,尤其批評政府和政治人物的自由。反觀香港沒有民主選舉及缺乏政治問責,更需要討論改善誹謗法。

2c

問:聯合國建議廢除誹謗刑事罪行,因為它太嚴苛,並為表達自由帶來不合比例的寒蟬效應,而民事誹謗賠償應嚴格地與損害合乎比例。你對此有何看法?香港應否修訂誹謗條例,刪除誹謗罪?
答:我認為香港應刪除刑事誹謗,因為《基本法》的精神不是以言入罪。如果要以言入罪,舉證責任應要更高。英國已廢除誹謗罪,但香港仍有誹謗罪,加上沒有民主政府,實在會令人擔心。其實自六十年代起,當局也沒有用這條刑事誹謗條文,我覺得應該廢除。

香港法院也說根據《人權法》,民事誹謗賠償應考慮對言論自由的影響,考慮賠償不要過高,否則會引起寒蟬效應。

問:你有何補充?
答:英國於二○一三年修訂誹謗法,對言論自由保障較大,值得參考。

誹謗法的歷史發展向來對原告人有利,只要證明三個元素,即證明被告人有發表過有關他的貶義評論,而第三者知道被告人談論的正是原告人,舉證責任就可轉移至被告。英國修改誹謗法後增添第四個元素:原告人需證明他受到或者極有可能受到經濟或名譽傷害,大大改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其次,在普通法中,誹謗有三個抗辯理由,包括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和特權(privilege),特權可分為「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及「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受約制特權」曾包括「負責任報導」(responsible journalism),奈何不同案件採用不同準則,定義並不確定,出現不公平情況,所以二○一三年後不再採用。而英國修改誹謗法後,「受約制特權」擴大至討論涉及公眾利益屬抗辯理由。

香港應修訂誹謗法,並考慮英國修例的做法,譬如是否保留刑事誹謗、是否加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舉證責任會否加入原告人是否受到金錢損失或實際名譽傷害以及保障網絡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