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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的租界問題

『一地兩檢』的租界問題

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相當複雜,泛民已表明全力反對。由於它將以三步走方式進行 ─ 特區政府先與內地達成《合作安排》,其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最後一步是本港自行立法。

事情有可能演變成立法會前露營區第二版。有如推翻831,有可能無法完成第三步。但今次可能付出的代價更大。在這段時期,一些反對的論點必須釐清。例如在雨傘運動,爭取普選是一合理期望,但認為堅持佔領就有機會成功,這點證明錯了;又如,蕭如元式的「唔要得唔得」,證明錯了;又如,快D否決便可以重新來過,證明大錯特錯。

割地問題

袁國強表示:「租賃方式不存在「割地」。」他可能要進一步解釋。第591章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如是說:「在港方口岸區以內的土地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政府土地的一部分。(註一)」

由於深圳灣模式的整個法理基礎是國務院授權(註二),可以估計,國務院在高鐵口岸區問題上,同樣會認定,它為深圳(或廣東)的土地。而同理,港人對其如何實施法律,應無懸念(註三)。

租界問題

香港人對近代史中的租界,如《南京條約》內文列明英國人有權設立上海租界等,應十分清楚,因此,有一流行意見認為:「一地兩檢方案,1/4西九站連車廂變內地租界」。但吳靄儀在2007年的立法會辯論中,否定了。

「如以香港法律的用語來說,該土地的利益或產業權並不屬於特區,因此,特區根本不能將土地的任何部分移交予任何人。這與過去中國與英國簽訂租借新界的租約截然不同,因為該租約同時附帶在租借期內為新界立法,以及批出分租契約的權力。」(註四)

而且,她認為:「港方口岸區這議題在政治上並無爭議」。公民黨的立場是棄權和反對條例草案第 6 條。第6條就是:「港方口岸區內的土地視為政府土地。」(註五)

附錄

註一

第591章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6.港方口岸區內的土地視為政府土地
(1) 就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而言,儘管港方口岸區的土地使用權如弁言第(3)(b)段所述是以租賃的方式取得的,在港方口岸區以內的土地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政府土地的一部分。
(2) 任何港方口岸區以內的土地的權利或權益,如已憑藉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進行的交易而處置,則視為直接或間接(視屬何情況而定)得自特區政府的權利或權益。

註二

第591章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弁言
鑑於——
(1)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會議認為,為了緩解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交往日益增多帶來的陸路通關壓力,適應深圳巿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交通運輸和便利通關的客觀要求,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推動兩地經濟共同發展,在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專用於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的通關查驗,是必要的;
(2)基於第(1)段所述的考慮,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10月31日在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決定 ——
(a)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
(b)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及
(c)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土地使用期限,由國務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及
(3) 國務院已藉2006年12月30日的《國務院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範圍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國函[2006]132號) ——
(a) 規定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範圍(“規定範圍”);並
(b) 確定規定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自口岸啟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經雙方協商並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可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或者在租賃期滿後續期:
現由立法會制定本條例如下——

註三

第591章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7.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 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因本條例的施行而產生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訟案或事宜,一如它就香港法律在香港的施行而具有司法管轄權一樣。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院具有權力作出裁定、賦予或委予某項地域界限局限於港方口岸區或包括港方口岸區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院命令。

註四

立法會 ─ 2007 年 4 月 25 日 3955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上午11時正會議開始

如以香港法律的用語來說,該土地的利益或產業權並不屬於特區,因此,特區根本不能將土地的任何部分移交予任何人。這與過去中國與英國簽訂租借新界的租約截然不同,因為該租約同時附帶在租借期內為新界立法,以及批出分租契約的權力。

儘管條例草案在法律根據和憲制基礎上存在不清晰及不理想的地方,條例草案仍匆匆在法案委員會通過,令人深感遺憾。港方口岸區這議題在政治上並無爭議,本應是討論及發展特區與中央之間在憲制及法律方面的聯繫的大好機會。可是,由於政府選擇這種處理手法,又或由於疏忽大意,這機會大致上已經失去。我注意到律政司司長甚至缺席這項辯論。公民黨會在二讀條例草案的表決時投棄權票,並會反對條例草案第6條。謝謝。

註五

6. 港方口岸區內的土地視為政府土地

(1) 就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 而言,在港方口岸區以內的土地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政府土地的一部分。
(2) 任何港方口岸區以內的土地的 權利或權益,如已憑藉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進行的交易而處置,則 視為直接或間接(視屬何情況而定)得自特區政府的權利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