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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聘用「自僱社工」,是自由、自保、還是自私?

社福機構聘用「自僱社工」,是自由、自保、還是自私?

近日,網上流傳有NGOs用「自僱社工」做個案工作,又因營地導師是自僱員工而獨力承擔保險責任。社總對此非常關注,關注豈止同工權益,還有服務水平的質素和整體社福生態。

自僱社工,一點不陌生,例如自行執業的輔導服務。以從事推行歷奇輔導活動的自僱社工為例,往往是自僱社工自組公司,由推廣、簽約、服務等,一手包辦。當然,自僱社工是專業社工,亦在不同崗位上貢獻社會。

社福機構不應有自僱社工

社福機構有自僱職員,例如興趣班導師、資訊科技、電腦維修、清潔等,都是失去勞工保障的一群;而社福機構有「自僱社工」,就更直接地影響服務質素。原因如下:

1)法理上自僱與受聘的分別:要分辨「真自僱」和「假自僱」的分別,很簡單,你看「自僱社工」是否有與上級或機構有從屬關係,是否需跟從上級的指示工作,是否要跟從機構的行政規則,例如上班時間;又例如,「自僱社工」是否可以有自行決定的彈性上班時間,甚至有home-office的安排?「自僱社工」是否要自備文具、電腦上班?法理上,分辨真假自僱社工,不難。

2)上文說過了,有從屬關係的話,就不是「自僱社工」了。

現實上,社福機構內的督導工作,是非常重要,因為這能確保前線同工的服務質素;「自僱」,就代表了沒有了機構的督導!沒有監管!沒有支援!沒有專業知識的傳承!

3)在資助制度內的輔導服務更不該由自僱社工負責:

當自僱社工提供輔導服務的過程中,服務使用者是沒有受到合理保障的,而保障服務使用者的責任則由機構推卸到自僱社工身上。這現象實在是不應在社福界裡出現的。

4)與私人執業的情況不同:在資助制度下的服務,一般是特別為了基層市民和弱勢人士而設,若換轉是「自僱社工」,受資助的機構有負責聘用專業人手推行服務,而非找「自僱社工」作為「外援」,如此,這才能保障服務使用者能得到有效的服務。

5)以歷史悠久的YMCA為例,它的宗旨是「非以役人,乃役於人」捨命服侍人之基督精神,對弱群有承擔,努力建設一個文明、有愛心的香港。受聘的社工,要跟從這個宗旨;「自僱社工」呢?大抵上,關卿何事?

6)不單莫視同工權益,更摧毁社福生態:若真的「假自僱」,不用多說,這是剝削同工的在職權益,折斷晉升階梯,絲毫不珍惜同工。若大機構帶頭起用「自僱社工」,不單影響服務質素,更會自毁長城。

社福機構要有擔當

根據現時的社工註冊局《工作守則》,註冊社工是要接受監管,但社福機構不受監管之列。這會否有人窺準了這個「管社工不管機構」的情況,把維持服務質素和操守的責任,從社福機構裡面鬆綁下來呢? 我們堅持相信,社工要有操守,但機構也要有擔當,它也有做NGOs的操守!

後記:多得街坊工友服務處的同工努力發掘了如此令人憂慮的社福界生態,社總責無旁貸必須加以了解,我們也不能不感謝街坊工友服務處的同工與我們分享資訊,並一起繼續跟進此事,社會是我們的,「團結同工、爭取權益、改善服務、支持正義」,讓我們一起努力建立更完善的社會服務制度。為此,社總去信有關機構了解此事,將會進一步公佈有關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