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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被控藐視立法會 梁國雄斥荒謬

立法會議員被控藐視立法會 梁國雄斥荒謬

(獨媒特約報導)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去年11月15日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期間,因不滿時任發展局副局長、現任局長馬紹祥迴避橫洲發展的質詢,上前奪去其桌上的文件,並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的藐視,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梁國雄在庭外斥檢控「非常荒謬」,代表梁的大律師吳靄儀將爭拗《條例》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梁國雄未當選立法會議員前,曾6次觸犯藐視立法會,其中3次(2000、01、02年)被判入獄,另外3次被判簽保、罰款及緩刑。開庭前,社民連成員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人民力量陳志全到場聲援。梁國雄指「今次檢控非常荒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本應是用以保護議員議政的權利,他因曾多次干犯藐視立法會,本案若敗訴必定被判入獄。

到場聲援的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指,立法會特權條例賦予立法會監察政府的權力,現在政府利用這條條例控告立法會議員,「係行政當局極大嘅濫權」,表明一定會「撐到底」支持梁國雄。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指這次檢控比DQ立法會議員事件更嚴重,立法會議員於立法會內的行為應由議事規則規管。若主席認為議員於議會內行為不檢點,應由主席行使權利把該議員逐出立法會。他指梁國雄一案一旦罪成,日後再無議會抗爭,因為議員於議會內的一舉一動皆有可能被控藐視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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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12月11日再次預審,暫定明年1月15日開審,預計審期3日。根據控罪,被告梁國雄(61歲)於2016年11月15日於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州發展的會議期間,擅自奪去發展局局長馬紹祥於奪桌上的文件,並交給議員朱凱廸閱覽當中的機密文件,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為吳靄儀及李澤恩。

控方的主要證據為2個多小時的立法會錄影片段,以及兩段共約6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將傳召3至4位證人,據悉當中二人很大機會為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麥美娟及發展局局長馬紹祥。

大律師吳靄儀指本案是第一件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控告現任議員的案件,有兩點法律爭議,包括《條例》 第17c條是否適用於現任議員,以及基於不干預原則及立法機構的特權,法庭是否有行使司法管轄權審理此案。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即屬犯罪。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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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珈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