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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法治,最終會否毀在這些法官手裡

可憐法治,最終會否毀在這些法官手裡

大學時,修過一門日本政治課。談及日本失落的十年 (The Lost Decade)時,教授提出了一個相當有趣的觀點:他說,日本在二戰後經歷大起大落,是因為他們有好的軍官(officer),卻欠缺好的將領(general)。他們懂得how to do something,卻不知道what to do。是以在美國主導的冷戰時期,日本人憑其優秀的執行力創造了舉世無雙的經濟奇跡,但到自己當家作主後,卻反而迷失方向,一去就是二十餘年。

看看今天的法官,才知道這個問題並非日本獨有。泰美斯眼前的布條原是象徵不偏不倚,來到香港,卻變成對法律的盲目服從。看不見天秤嚴重傾斜,手中寶劍卻依舊鋒銳,在政權牽引下手起刀落,殺盡天下仁人義士,還以自己的蒙眛為榮,為自己建立的「秩序」沾沾自喜。

人的信念總是容不下矛盾。「凡事皆有兩面」這些說話,會說的人很多,能夠將之付諸行動的人卻是少之又少。明報社評談及「我即公義」之危險,其實任何「xx即公義」的想法亦都如是。過分信奉某些「原則」,容易令人忘記事情的另一面,忘記了在某些情況,民主可以變成mob rule,忘記了在某些時空,法律也可以造就獨裁。

香港某些法官,大概就是走上了「法律即公義」的思想單程路。不論他們邏輯如何敏銳、經驗如何豐富,也逃不過這個所有人都會犯的錯誤。香港此前數十年的繁榮安定,令他們迷信法律,忘記了法律和公義之間的關係並非必然。法律的好壞取決於立法者,而香港的立法機關卻由少數毫無認受性的親中人士、商家巨賈所把持。判辭指「違法達義」是「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其實不去反思法律的根源,就貿然斷定違法行為必然有錯,才是最傲慢、最自以為是的想法。

誠然,要法官在執行法律時加入自己對對錯的判斷,是很危險的想法。但過去十多年,香港的立法和執法程序均被中國牢牢控制,法律和人民之間的對立愈趨明顯。而觀乎近年的發展,恐怕亦難再有任何自我調整的空間。三權之中早去其二,如今要拯救香港的法治制度,法官的確是人民的最後寄望。

當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已被扭曲得不似人形,我們最需要的,不是一班高效的執行者,而是要重新定義人民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繼續躲在「中立」的幌子背後,甘於摒棄個人思想,等於助紂為虐。就算堅持要當執行者,就算在判刑時堅持按本子辦事,他們至少要知道what it should be,至少應該善用他們的身份,點出現時法律和公眾期望之間的嚴重脫節,而非在判辭中和壓迫者同聲同氣,宣揚「違法就是錯誤」等低級思想。如此下去,社會對法治的信心只會崩潰得更快,而這些有所不為的法官,亦將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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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