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香港究竟有幾法治?介紹一位英殖時代女法官的書

香港究竟有幾法治?介紹一位英殖時代女法官的書

十六子入獄,引發了一場關於法治的大辯論,也是一場很有意義的民主教育。我們不僅應該深化教育,且該將之帶進民間,深入基層,讓大家都知道什麼叫法治,而法治和民治又有何種關係。

英皇最大,豈有真法治?

香港眼前究竟有幾法治?政府和保守派司法勢力總是極力營造一種輿論,就是現在和港英政府時期一樣好。於是,有人中計,極力辯說,不,以前好得多,現在變壞了。然而,真是這樣嗎?

英國殖民時期的法治,當然比較當今朝廷要好得太多。但如果說,那時已經有真法治,亦非事實。道理很簡單。法治是什麼意思?不嫌簡化地講,就是沒人高於法律。但香港是殖民地嘛,當然有人高於法律,那就是英皇!香港所有土地也同樣屬於英皇!當然英皇懶得駐紮香港,所以要派代理人港督來替他治理。為了令殖民地臣民拜服於港督,英皇就制定香港的憲法《英皇制誥》,其地位當然高於香港立法會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所以,殖民地人民必受英皇統治,但英皇則永遠高於本地法律。言香港殖民地一直有法治,雖不算全假,但亦非真。殖民地不可能有真法治。

如果英國本土算有真法治,那是因為,英皇早已不具備最高權力了,因為1640年的英國內戰,即國會與英皇的權力鬥爭,以英皇失敗被砍頭作結。從此之後,才確立了連英皇在內,亦不可凌駕法律的體制。Ton Bingham的The Rule of Law一書,有一段講到一件饒有趣味的事:1628年,雙方早已劍拔弩張,其時一位溫和派議員出來作和事老,說「大家都不應該就國王凌駕法律還是法律凌駕國王爭論」(18頁)。但法治還是王治,這是歷史性大衝突,又豈是和稀泥主義能夠稀釋的嗎?

英皇在英國不可凌駕法律,不過,在香港殖民地就不同了,英皇的代理人當然凌駕法律!事實上,百多年來,不止英皇凌駕法律,就算只要是英國人,也很多時凌駕法律。香港即使行一套法律,亦實際上有兩個標準,英國人永遠享有明文或習慣所規定的特權,中國人永遠是二等公民。甚至在其最後統治的三十年,雖然有所改進,但距離真法治遠矣。有一位前任殖民地華人女法官,叫崔志英,在退休後寫了一本書《剛正不阿--一位香港殖民地時代的華人法官之反思》,可以為大家作證。此書中文版出版於2000年,司法界無人不知。不過普通市民未必知道,而90後青年恐怕更沒聽過了。我今日且先做一回文抄公。

香港首任女裁判官崔志英

崔志英是香港首任女裁判官崔志英,1976年上任以來長期任職裁判署,1993年退休後寫了這本書,回顧她的法官生涯之餘,揭露殖民地司法界的不公正,亦因此被報復。

她在《前言》說:「英國的法律制度,是英國人帶給香港最好的東西,但在一個公平法律制度下所有純良的印記中,卻出現了很多不公正的事情。…有些時候政策操縱著法律。有錯誤和不公平的檢控。有被拘留而不審訊的。不應囚禁的人卻身繫囹圄,本應坐牢的卻逍遙法外。…那些在其位而又可以糾正不公平現象的人卻置身事外。在原則上司法獨立是存在的,但每當涉及重大利害關係的時候,它便很容易被抹除。」

法官審案被干預,不一定直接來自政府。人們總是「司法獨立」四個字不離口,卻忘記了法官固然有保守與比較開明之分,更有階級之分,這兩種條件,都使到司法界中必然有人立場保守和親近政府,而且越是高級便越有這個可能。這些人便是司法獨立的特洛伊木馬。

崔志英舉出一個例子。「1996年,當頭條新聞刊出一名地方法院法官Brian Caird指稱他曾受到兩名同僚法官的壓力,要他將正在審理的一宗案件中的被告人定罪時,司法獨立這個問題浮現了出來。」後來案件的辯護律師寫信給英國首相馬卓安,再輾轉由香港總督彭定康下令進行內部調查而非公開調查。啊彭定康,多麼開明的港督呀。最近還為入獄三子心痛呢。然而,當年彭定康原來要調查的,「並非找出實際發生了什麼事情,亦非那兩名法官曾否試圖影響Caird,而是要決定Caird應否被撤職。換句話說,Caird…由原告變為被告。」這位Caird最後被迫提前退休。這類事件不只凡幾,所以這次事件揭露出來,非常罕有,因為正如作者說,「作出影響和干預的意圖通常都是巧妙的。」

接著作者談到自己親身經歷的另一匹司法界的特洛伊木馬:崔要審判一宗醫生逃稅案件。但另一位法官不斷接觸崔,告訴她政府很想判處中的被告重刑(46-9)!

法官配合檢察官凌虐疑犯

崔志英在1987年開始擔任新浦崗法庭的首席裁判司,她當時便留意到政府的主控官總是以種種藉口,要求法庭把疑犯不斷還押監獄,等候主控官提出更多指控證據。按照法律,警方逮捕疑犯後,必須48小時內提審。但是警方經常以法律漏洞來未經審判不斷還押疑犯。然而,很多法官對此卻高度配合。

「為了要利用裁判司的權力延長48小時的拘留,不管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支持檢控,政府也先行提出檢控。當被捕人成為被告人,站在裁判司面前的時候,政府可以藉不選擇審訊地點,即是不說要在裁判司法庭、地方法院,抑或高院等法院審訊,作為一種手段防止裁判司處理他。由於選擇可公訴的罪行的審訊地點是政府的特權,在政府尚未選定審訊地點以前,裁判司是不能處理該宗案件的,但政府卻不選定審訊地點,而只要求裁判司將案件延期及將被告人還押。…龐大的濫用程度引起我極大的關注。每天都有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是第四及第五次被帶到我面前而只是為了一個目的,就是要將他們還押。在大部分案件中,均沒有表面證據可進行檢控。」(119頁)「一些律師指控政府利用這些所謂『不聽取答辯的還押』去摧毀被告人的意志。另一些律師認為政府明知道它會撤銷對被告人的控罪,卻以還押作為對他們的一種懲罰。」(122頁)

崔志英受不了這種假法律之名破壞法律的勾當,於是前後撤銷了15宗這類無休止的還押的案件。但政府不服上訴,而高等法院法官也不負政府期望,判處政府上訴得直,且在判詞中說崔只考慮被告人的利益,沒有考慮「社會整體利益」,亦未考慮「被告人未經審訊而被釋放,對香港市民並非最為有利」。

但崔志英在書中反問:「那位法官沒有考慮到,香港市民的利益就是不被任意拘留而失去自由」!(153頁)

但之後她繼續撤銷同類案件。很快她便得到報復,不讓她續約。上司約她見面,讀出他將會在關於她的年度報告中,寫上以下評語:「自從1987年出任首席裁判司以來,她與政府一直不和。雖然她的裁決於上訴時被推翻,她仍舊繼續將政府的案件撤銷。這事說明她罔顧我們所運作中的司法制度的階級性,因此她不適宜執行任何司法職務。」(193頁)

三權配合,早已有之

「她與政府一直不和」!「罔顧司法制度的階級性」!這位平步青雲的上司,比較西環早幾十年,已經主張並實行三權配合了!也不打自招承認了,司法界的等級制度,比較什麼司法公正平等的空話,更其重要一千倍。

崔志英倒是戰士,她居然向時任港督韋奕信投訴,最終獲得續約。不過也照樣在職務上被留難,被調去小得多的粉領裁判司署。她最後大概被玩謝了吧?所以不久之後就去職。在書末,她告誡大家:

「我看到很多不公平的事情,我卻無能為力。而那些有能力的人,卻看不到種種不公平的事情。諷刺的是,我在裁判席上的歲月所看到那麼多的不公平事情,動搖了我自己對司法的信心。傷感的是,我發覺在我年輕的日子中,那個正義雕像所象徵的司法純潔和權力,只是一個年青人的夢想而已。」(244-5頁)

崔志英的批評者

網上有一個叫標少札記的網誌,看似當年曾擔任主控官,與崔志英在庭上對抗過。他寫了《剛正不阿四篇系列》,批評崔志英當年之所以撤銷案件,不過因為她不滿不斷還押疑犯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其實,即使她有這個動機,也不能因此抹殺掉她所正面提出來的質疑啊!何況,動機難以證實,但觀點與論證可經對質而證實或證偽。這位讀過法律的主控官,居然為不能證實的動機而下筆不能自休,同時卻根本迴避討論本可證實/證偽的對方論點,則這位主控官,本身有幾多學問,亦可想而知。事實上,他也承認:

「崔志英在她的書中當然提出自圓其說的講法,這些講法獨立來看也並非沒有道理,有些案件確實押後次數太多。…當時不論是警方或者律政署的檢察官,也有不少工作態度馬虎,導至案件多次不必要地申請押後。如果她並不是把一切初次申請押後的案件一概撤銷,我不會對她產生這樣大的反感。」[1]

他反感,那是因為,歸根究底,他的法律立場與崔根本不同。一個是法律為統治階級服務,一個則堅持「香港市民的利益就是不被任意拘留而失去自由」。南轅而北轍。

2017年8月24日

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