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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夢短打】梁游案上訴許可申請開庭

【法夢短打】梁游案上訴許可申請開庭

文:K
編:A、小巴、G

今日是世紀大案的日子,法庭在9:30正式開庭。法夢隨後會整理法庭辯論的紀錄供大家參考。

其實開庭前,此案已經有三個亮點:

(1) 今天宣誓案上訴許可是否獲批是本案能否上訴到終審庭的重要門檻,甚至影響之後DQ4案上訴的結果。

如果要上訴到終審庭,一般要符合重大及公益利益的要點。在上訴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批出上訴許可,終審庭才會受理。

就重大及公益利益,梁游方面提出四大重點:
一、 不干預立法會原則是否應用在立法會宣誓
二、 若不,《宣誓條例》第21A條的法律效力是讓議員重新宣誓,還是直接DQ議員
三、 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有否改變相關法例
四、 釋法有否追溯力。

(2) 大律師們與法庭會爭論什麼要點?
宣誓案上訴至終審庭的階段,我們會期待法庭就《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解釋,及《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機制程序等作出判決。但這些都爭論的一部份而已。

基本法第104條實質牽涉人大釋法及其法律解釋的效力。在DQ4案,法庭確立跟宣誓有關的法例包括:《基本法》第104條、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第16、19、21條、以及梁國雄案等案例。

人大釋法在梁游案的上訴庭第27段中被接受為「真確而恰當的解釋」,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亦即是我們所講的具有追溯力。DQ4判決中更詳細列出「準確按形式及內容宣誓」、莊重、真誠相信的法定規定的嚴格度。

在這一點上,DQ4案件又進一步確立了即使人大釋法內容不符香港制度,卻非違反《基本法》。原訟庭採納了《梁游案》上訴庭判辭第27段:
「... 香港各級法庭完全肯認及尊重人大常委解釋的法律的權力。人大常委按《基本法》條文所釋的法是對所有法庭都有約束力。法庭是有責任去跟從及應用有關的人大釋法,參考《吳嘉玲》2號142D至E段、《劉港榕》322D及324E段,《莊豐源》案222J-223E段。這是《基本法》下一國兩制原則。在同一個國家,兩個制度,按《基本法》第158條而作的人大常委釋法雖然非同一制度,但對香港是有法律效力及香港制度的一部份:《莊豐源》案第223C段。」

梁游案上訴庭提出,但DQ原訟庭沒有提到的論點:上訴庭認為,如果有關於人大釋法的解釋得以大陸法制作參考,而不能以普通法法則來解釋,更不應被視為修法,特別是在大陸法制中會容許如此補充法條。上訴庭也有說,《吳嘉玲》案2號已經確認了人大釋法的權力,當中沒有任何不確定性。

終審庭在1999年《吳嘉玲》案的判決中曾提到香港法庭有權審核人大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但其實在此之外法院就沒有為此點作出任何裁決。這是否如上訴庭所說真的「沒有不確定性」,依然是問號。

由過往梁游案的判決所見,法院並沒有就釋法内容或人大釋法的權力作出任何對人大常委的權力範圍的說明或看法,甚至只是照單全收。因此,終審庭會否作出任何評論讓人拭目以待。

(3) 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Lord Pannick)本人一反過往代表政府的慣例,今次應聘為梁頌恆梁蕙禎的代表大律師。

其實要申請海外大律師來港,都要以《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為依據,向法院申請獲專案認許為香港大律師的海外申請人。當中既要經大律師公會、法庭、入境處三方面批準,法庭方面,專案認許的申請一般亦要符合公眾利益以及需情理兼備。

今次梁游案的彭力克勳爵,來自英國頂尖大律師辦事處 Blackstone Chambers。他本人非常關心言論自由,在香港大學曾發表的演說引用案例指,因為公共秩序而加重刑罰、消滅思想是違反自由主義。

他引用多個案例說明法律上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的重要性,「思想及言論自由是追尋及傳播政治真理必不可少的關鍵。沒有了集會及言論自由,討論是沒意義的。而在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下的討論,則足以防止有害資訊的傳播。(引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Whitney v California)」而的確香港法庭過往案例亦如此理解。

在該演說他表明並非評論香港時事,而是針對英國政府禁止非暴力極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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