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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報導】法庭裡的抗爭 — 張德榮訴港府:「重奪」公民廣場司法覆核案

【法庭報導】法庭裡的抗爭 — 張德榮訴港府:「重奪」公民廣場司法覆核案

文:K
編:小巴

公民廣場三子被判入獄,當初「重奪公民廣場」的口號亦因著法庭的審訊再被提起。政府於2014年關閉公民廣場,設下了重重圍欄。三年過去,申請開放公民廣場的司法覆核案於星期三(9月6日)終於進行聆訊。

申請人張德榮早在2014年已經向政府提出申請,覆核政府拒絕公衆使用公民廣場的決定、及其審批制度。據知案件是因為排期需時,加上特首一度對開放公民廣場「持開放態度」,未知會否影響司法程序,到2017年9月6日才進行了聆訊。區慶祥法官當日聽了雙方陳詞,將押後判決。

申請人除了指關閉公民廣場是違反示威集會自由外,亦指政府誤將「公民廣場」劃為私人地方,市民只可以在周日和公眾假期到該處集會。

在現時的政府審批制度,如果開放了公民廣場,政府會在甚麼時候開放?

政府的說法是公民廣場只能在每個星期日 10am - 6 pm開放。政府代表說這個時候沒有人上班,而且這個時間是記者工作的高峰期。

自14年12月開始,政府亦稱公民廣場會暫時全面關禁,行人及車輛也不能經過,政府代表大律師指「但這不等於永久關閉」。

**政府以私人用地為由 拒絕開放 「暫時」全面關閉三年**

行政署長主要的理據是,申請場地需要批准是因政府作為地主,有權就使用政總前地這私人地方定下規則,限制市民進入。他又指,用地性質並非向公眾開放,原意是供政府和立法會人員通行和車輛出入。

莫樹聯資深大律師代表政府指:

(1)由於是私人用地,政府有權自由運用該場地。這跟大眾的示威集會權無關
(2)就算有關,亦沒有人投訴使用場地的細則不清楚,所以政府的限制是有限及合理的。

莫樹聯資深大律師把公民廣場類比成其他公眾措施如監獄、泳池、法庭,有開放時間、公眾通道不能阻礙逗留等等。

「我方陳詞有關於相稱原則如下:其中重要的考慮是要避免有衝突的運用,一個是政府官員上班,一個是公眾集會的用途。清理場地需時,我方指出政府在安排時間是合理而相稱。」

「其中一位證人趙生及另一個梁先生的補充誓書指在某年間行政部門或保安人員收取了220個訴求信,證明公眾(縱使公民廣場已關閉)依然可以在辦公時間遞上訴求信。」

「政府星期六都要上班,所以前地也要在這段時間關閉。」

「其實公眾也可以去特首辦,而不一定要去政總前地,那裡也有很大的公共空間、道路可以遞信。可見,我們都在不同用途的地方有不同的措施。」

「沒有人會想在政府總部上班時有人阻住晒,空間有限,不會想示威集會會干擾到日常運作。」

**申請人理據:公民廣場明顯為公眾用地**

申請人由李志喜資深大律師代表。她的陳詞有兩個重點:

(1)公民廣場應屬公眾地方,而根據《基本法》第7條,政府只負責管理、開發或出租土地,並無地主的角色,所以政府的審批制度根本不合理。

(2)公共地方有開放時間有限制是當然的,就如泳池、通道一樣,但申請人針對的是公民廣場控制的機制是如此嚴格,又有使用條款。在廣場使用問題上明顯涉及示威集會的權利,並且不合理。

其中一個事實爭議是在於公民廣場的公共性。李指,就算我當政治總部不是公共空間,就算我方接受進入公民廣場是要受到行政部門嚴格控制,公民廣場本身其實是公眾通道。沒有人應該管你點行、行幾耐、做乜野。

這點也跟最近終審庭《方國珊》案有關。在該案中,當時的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在立法會公眾席上抗議,並因「擾亂立法會罪」而被判罰款。終審庭有可能在方國珊案裁定當時的業權擁有者(即立法會)是否能藉業權的權力,除去他人所享有的憲法權利。如是者,有關判決亦會影響到公廣JR 案的結果。

公民廣場開放與否?還待法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