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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陪審員英文差不成問題

準陪審員英文差不成問題

高院蠔涌懷疑爆炸品案(Conspiracy to make explosives),九月十二號遴選陪審團,三十幾位準陪審員,近半雖已預科甚至大學畢業,但仍話自己英文差,只覓得五人擔任,尚欠二人。其實,香港法庭若用英文審案,本已有法庭傳譯主任(court interpreter)在場翻譯律師與證人的問答,如今只需法官與律師討論法律觀點及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時,講幾句就停落來,等傳譯主任大聲譯出(接續傳譯consecutive interpreting),則陪審員即使英文程度不高,都全無理解問題(法庭傳譯很專業準確的)。而一旦實行此法,則不單高等法院可輕鬆找到陪審員,陪審團制度亦可擴展到區域法院,保障政治犯權益。筆者九七前曾任司法部全職法庭傳譯主任九年,其後在港臺各大學任教翻譯十年,現憑經驗及理論提出此項建議。

查九七前香港法庭,多用英文審案,當時,即使控辯雙方、法官、所有證人被告都係唐人,但由於香港尚係英國屬土,而律師法官都用英文訓練出來,所以慣用英文打官司。九七後,如案件相關人等無外籍人士,多用香港粵語審,如法官或律師為洋人,則用英文審。

法庭如用英文審案,則必有法庭傳譯主任負責在場口譯,即是律師用英文問證人一條問題,停一停,等傳譯主任譯成香港粵語畀證人聽,證人繼而回答,答無兩句,傳譯主任就會請其暫停,待方才證言譯成英文畀法官同律師聽,證人方繼續講落去,是為接續傳譯(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然而,當法官同律師討論法律觀點,又或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就不會停落來等傳譯主任翻譯,即是其有其講,而傳譯主任就坐在被告隔籬,細聲即時傳譯畀其聽。

(即時傳譯=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耳邊細聲傳譯=whispering interpreting)。

準陪審員英文差,難尋合資格陪審員,正如上述,其實係容易解決的技術問題。

無疑,討論法律觀點及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如須接續傳譯,會畧為延長審判時間,但審案最花時間的係律師盤問證人,而非結案陳辭或法律觀點討論,所以影響不大。而一旦實行此法,則不單高等法院可輕鬆找到陪審員,陪審團制度亦可擴展到區域法院,保障政治犯權益。一四及一五年,郭榮鏗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區域法院設陪審團,以令政治犯得到更公平的審訊,律政司亦以難尋大量陪審員及資源耗費大為藉口拒絕〔立法會 CB(4)1168/14-15(03)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