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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私隱不是侵犯合法權益者的擋箭牌 教大仍需按法例確保所涉個人資料的保安

私隱專員公署:私隱不是侵犯合法權益者的擋箭牌 教大仍需按法例確保所涉個人資料的保安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
私隱不是侵犯合法權益者的擋箭牌
教大仍需按法例確保所涉個人資料的保安

(2017年9月20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已就早前香港教育大學(「教大」)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外洩事件完成循規審查,並已要求教大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以防止類似資料外洩事件再發生。考慮到公眾及有關人士的關注和期望,公署現就事件作出以下回應。

教大傳閱截圖的目的

審查資料顯示,教大於9月7日獲悉有人在民主牆上張貼若干字句後,隨即收到不同人士及傳媒查詢有關事件,教大擔心假如是教大的學生張貼有關字句,那些學生必蒙受巨大壓力而不知怎樣自處,因此校方認為有必要盡快確定涉案人士的身份,以便對有關學生進行輔導。另一方面,事件已影響學校聲譽,違反「學生行為守則」,教大因而須識辨涉案人士的身份,繼而作出調查及考慮採取紀律處分。

基於上述理由,教大保安中心同日翻查校園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有兩名男子張貼相關字句,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相關的兩張截圖,然後傳送到教大管理層人員組成的WhatsApp群組中(「該群組」),希望能盡快識辨涉案人士。該群組內的部分成員更將該兩張截圖轉發至其他教大的13名職員及一名學生,要求他們協助識辨該兩人。

傳閱截圖受條例的豁免,但教大未有小心作出風險評估及向相關人士提出警告雖然教大以WhatsApp傳閱相關的兩張截圖以進行紀律調查,與其原先為保安理由而安裝閉路電視監察系統的目的並不相同2,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58條豁免3為調查及懲處嚴重不當行為(並不限於罪案)的目的而使用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故教大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並以WhatsApp傳閱兩張截圖以識辨有關人士,以進行紀律調查,公署認為這是合法權益,並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不過,公署認為即使教大有必要第一時間將兩張截圖於該群組內傳閱以作應對,亦應提醒群組的成員該兩張截圖屬機密資料、有關截圖不可轉發,以及在完成使用有關截圖的目的後,必須立即將截圖刪除等。再者,涉嫌人士的身份仍待確定。然而,教大以WhatsApp發送有關截圖予該群組時明顯忽略了這一點,以致該群組的成員未有加倍提高警覺。

其後,當該群組將截圖發送予該群組以外的人士以協助識辨該兩名男子前,公署認為教大必須小心考慮是否有需要將截圖發送給何等人士、該等人士是否可信賴而不會將截圖外洩,以及提醒或警告該等人士必須將截圖保密,及如外洩的話所須承擔的責任。但教大亦忽略了這一點而讓該群組的成員自行選擇將截圖發送給他們認為可助識辨該兩名男子身份的其他人士,大大增加了截圖外洩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當有關截圖被發送予該群組以外的人士後,教大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有效防止截圖再被外傳。正所謂「一傳十、十傳百」,有關截圖可能會在數分鐘內被「瘋傳」,造成覆水難收的局面。

由於教大沒有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保安措施去保障該兩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因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

教大採取的補救措施

教大接納公署的上述意見,並已採取以下措施加強保障校園閉路電視片段:

(i)在該群組訂明各人均須遵守保密原則,在傳送涉及個人資料的訊息或圖片前,必須小心考慮是否有需要將訊息或圖片發送給何等人士、該等人士是否可信賴而不會將訊息或圖片外洩,以及提醒或警告該等人士必須將訊息或圖片保密,及如外洩的話所須承擔的責任,並在轉發訊息或圖片前須得到校長的准許或其他訂明授權人士的准許,及轉發時須附上收件者須遵守相同保密原則的字眼;

(ii)制定閉路電視監察政策及程序,清楚列明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收集資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並向資料當事人(如在閉路電視監察下受影響的人士)傳遞此等訊息,以及確保相關內部員工獲悉並會遵從相關政策或程序;及

(iii)為負責有關閉路電視系統的日常運作的職員制定詳細的工作指引,當中包括翻查及截取閉路電視片段的程序及保安措施。

私隱歸私隱

這次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外洩事件,引起社會各方面激烈討論,當中涉及的議題包括道德審判及言論自由,然而,由於法定權力所限,公署的循規審查只能著眼於個人資料的保障。雖然使用閉路電視進行監察一直是備受爭議的議題,但在很多情況下,特別是在有保安需要,以及在防止及偵查罪案時,採用閉路電視進行監察不但有效而且是必須的。在這方面,公署發出了《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如何負責任地使用閉路電視提供建議。

私隱專員黃繼兒強調:「法律保障所有人的私隱為基本人權,但這不是絕對的權利,犯法或犯規的人不容以私隱作為「避風港」或「避難所」。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例如當有罪案、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發生時,為了可即時及有效地去偵測這些行為,以及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迫切性,涉案者的個人資料私隱並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之上。正因如此,條例第8部訂下了多項豁免的情況,使在防止及偵測這些行為時而使用的個人資料,不受條例所管限,以避免犯罪者及干犯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行為的人士以條例作其「擋箭牌」逃避調查及應有的懲處。

個人資料私隱是一項基本的權利,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此權利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本循規審查亦彰顯了行使這兩方面的權利得以平衡,既考慮了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亦考慮了要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下的豁免條文,確保不會窒礙使用閉路電視以搜證、防止、或懲處嚴重不當行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