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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決

關於自決

執筆之時,加泰隆尼亞正舉行獨立公投,企圖脫離西班牙。亦傳出了西班牙政府正動員各種手法如封鎖票站,出動防暴警察阻止公投進行。有關獨立的討論、爭議,最近亦在香港發生,加泰的例子亦為香港爭取自決/獨立提供一個很好的參考。無奈我未曾進行過比較研究,所以就不獻醜,只希望分享去年上課時所讀過,關於自決/分離權證成問題的一篇文章,拋磚引玉,希望可以好好討論一下。

去年讀到了Christopher Wellman 的'A Defense of Secession and 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討論了在政治自決(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的框架下,一個地區的分離權如何被證成呢? 首先,必須要闡釋何謂政治自決權,亦要認識其複雜性。從自由主義的角度出發,一個人與生俱來一些權利 而不能被他人或國家所干預的。而政治自決即代表一個人的政治生活(如投選那個侯選人、參選與否),在自由主義者看來,是不能、不應被他人或國家左右,我能夠決定自己政治生活的內容。

而當一群體以政治自決權訴諸自決/分離的時候,有兩點要留意。一、必須分清楚其基礎是立於政治自由權以上,還是以正義作為自決/分離的原則。如果一地區S,因為遭不公對待而要求分離現正管治該地的國家R,以改變不公情況,這例子就並不是立足於政治自決權原則之上的分離要求。政治自決原則,就只僅僅指出群體內一達至共識,決定分離,他們的自決/分離權就得以證成。 二、亦要考慮政治自決與其他方面自決上的不同。例如與宗教自決相比,政治自決獨特之處在於分離後,地區S將佔有本屬於國家R的土地。所以,以政治自決權去處理分離問題時,必先好好討論為何S有正當性去佔有該地。當然,這裡牽涉一個證成國家何以形成及為何能夠佔有某地的討論,但為免偏離主題,在此不贅。

稍為了解政治自決權後,作者在文中指出兩個可能的進路,嘗試去證成地區分離的權利。分別是共識論及目的論,最後提出了將兩者的長處揉合的混合論。一切從簡,共識論的原則在於如一地區的人民對分離達成共識,他們就有分離的權利。然而,不但有可能會引致無限制的分離權,現存國家的正當性亦會受到大大挑戰。另一方面,目的論的原則在於工具性地指出,如果分離後能使分離地區S的國家功能更能實現、人民更幸福,他們就有分離的權利,並且擁有其土地。然而,其實在工具性的思維下,一國家以實現更大幸福之名吞併另一國家也能被證成,所以純粹訴諸於目的論的自決/分離權並不理想。最後,作者得出混合形的理論比較適合用以證成人民的自決/分離權。意即在考慮地區S的分離能否被證成時,必須同時考慮該地區人民的意願,以及分離後是否會令S 及 R-S 不能實現國家的目的。

長篇大論後,回到香港,將以上的框架套用到香港的情況去想,希望能夠協助各位闡清問題之處吧。

當然,一篇文係解決唔到所有問題。例如係自決主體上,作者著墨甚少,只指出任何群體(Any Group),只要符合混合論的條件,其自決權利就得以證成。

最後,其實我係睇過兩次呢篇文,一次係犁典,一次上3070時的Required Reading。 要多謝這兩組的人陪我讀呢篇文。

'A Defense of Secession and 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 Christopher H. Wellma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24, No.2 (Spring, 1995). pp. 14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