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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權貴同行 市民得粒糖 無快樂 無希望

與權貴同行 市民得粒糖 無快樂 無希望

工黨批評林鄭首份施政報告只懂玩花巧,派小便宜後攞你命,在民生項目施小恩小惠,然後擴大輸入外勞,壓抑工資增長,大益商界財團。政治上則迴避政治檢控,硬推割地兩檢,企硬人大831決定,繼續假普選,還要為立法23條創造條件。林鄭在政治方面已徹底變成跛腳鴨,執行中共在港政治任務,香港已實施黨委書記制,由中聯辦主導政治。林鄭在自由人權保障隻字不提,連反性向傾向歧視也迴避,對平權亳無承擔。

反對大量增加「綠表置居計劃」 推行樓宇空置稅

工黨認為政府應保障市民享有適切居所的權利,體現居住權利並不一定需要擁有物業。因此,政府的措施應以提供適切居所為目標,而非以置業作為政策目標。

特首提出「港人首次置業先導計劃」,建議在政府賣地表中選取住宅用地推行先導計劃。工黨認為政府應利用賣地表中的土地及市建局現正收購重建的土地,來推行「首置」計劃,毋須以補地價優惠來作換取發展商合作,免卻官商勾結、黑箱作業的憂慮。

此外,工黨反對大量增加「綠表置居計劃」,因為此舉無助縮短公屋輪候冊,只是把公屋商品化,讓房委會賣樓套現,減低房委會的財政承擔。「綠置居」名義為公屋,但實質為出售的資助房屋,與居屋類同。現有的公屋居民已有充足的置業機會,可以靠綠表資格購買一手居屋、二手居屋及租置公屋單位。

至於社會房屋共享計劃,當中由市區重建局提供62個單位,地產商恒基地產提供100個單位,可見過往房屋空置的嚴重情況,以及市建局如何浪費房屋資源。工黨認為政府應推行樓宇空置稅,以打擊樓宇空置的情況。

「首置上車盤」恐官商勾結

政府將與地產發展商合作,推出「首置上車盤」,而土地來源卻是地產財團或土豪鄉紳,計劃使用公帑回購。當市民未及受惠,地產財團、土豪鄉紳先賺一筆可觀利潤,實有官商勾結之嫌!

假若政府消息屬實,「首置上車盤」計劃條款絕對是較居屋優惠,樓市如在未來十年內下跌,買家可即時原價轉售政府,毋須補地價,買家有賺無蝕,完全違背財富分配公義。

利得稅兩級制

工黨支持累進利得稅,減免中小企的稅率,及增加大企業的稅率。可是,林鄭提出的「利得稅兩級制」,把企業首二百萬元盈利首級稅率會定於8.25%,有可能令到更多高薪人士設立「個人服務公司」來避稅,節省高達14萬的稅款。

工黨認為政府應把適用首級稅率的盈利水平定於一百萬,以及稅率為12%,減低避稅的誘因。

反對擴大輸入外勞

林鄭借人口老化及大量基建為由,擴大輸入外勞,完全滿足商界壓抑工資的訴求。事實上,護理行業現時人工偏低,工資與辛勞當然難以吸引新人。今次最荒謬是連用政府公帑的資助院舍,也放寬輸入外勞。之前,社聯要求加兩個增薪點,但政府都沒採納,反映林鄭對解決在職貧窮亳無誠意。

要求一個月侍產假 增至5天意義不大

侍產假只增至五天意義不大,工黨要求在政府補貼僱主下,實施一個月侍產假,才能鼓勵生育和改變性別分工,而分娩假只講硏究,連目標也没有。

立法標準工時無晒影

上屆政府在立法標準工時走數,今屆更無晒影,連硏究都慳番。

「樓宇更新大行動2.0」及「資助舊樓消防工程」
30億+20億=50億肥肉 助長圍標貪風

工黨不反對政府重推「樓宇更新大行動2.0 」及資助舊樓消防工程,但若政府如以往一様,懶理樓宇維修市場圍標問題,專業支援欠奉,不對樓宇維修工程作出主動監管,資助業主變成圍標肥豬肉,最後受害的只有小業主!工黨要求同時推出監管維修工程的有力措施。

反對安老服務市場化

政府企圖以市場解決安老問題,推卸安老責任,施政報告表示推動「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服務券的共同付款機制是變相經濟審查,即是說,如果長者不夠錢,在市場上找到的服務,無論質素或數量都會較差。而且服務券以家庭作為審查單位,窒礙長者接受服務。林鄭以增加服務卷名額轉移視線,不斷「陰乾」現有資助服務,無視現有資助服務長時間輪候的問題。

要求長者友善城規

施政報告表示推動居家及社區安老,政府應及早規劃,完善地區基建配套,令長者支援設施及服務盡快在社區落實,但卻不見施政報告中提及有關的地區規劃,空置街市、空置校舍、領展「死場」、政府空置物業等均未有被運用。政府應該利用這些土地資源,設置長者中心及相關設施。

提供罕見病藥物

特首提出擴大援助項目的資助範圍,按個別情況為有特殊臨床需要的病人就特定藥物治療提供資助,包括資助合適的病人參與個別藥廠的恩恤用藥計劃。工黨認為以上措施並不足夠,政府應撥出更多財政資源,包括成立200億的基金,為癌症及罕見病患者提供藥物資助,並縮短藥物審批的時間。

成立兒童權利法定組織

多年來張超雄議員及民間團體要求成立一個捍衞兒童權利的法定組織,可根據法律基礎去監察及維護兒童的人權。但林鄭現時只聯合兒童發展基金,增加撥款3億元,變相成為翻版扶貧委員會,只提供兒童服務,或向兒童提供「關愛」的一個工具,沒有監察政府有否根據國際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去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