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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只為十八條鋪路?

廿三條立法,只為十八條鋪路?

前文提到,習總在十九大報告一再強調「全面管治權」,更似是為了引用第 18 條,將大陸《國安法》引入香港留下一條伏筆。為何這樣說呢?這便牽涉到習總在報告中提到的另一個重點:

「要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團結帶領香港、澳門各界人士齊心協力謀發展、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進民主,維護社會穩定,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

有序推進民主

很多人把關注點放在「有序推進民主」之上,部份人更籍此話建議林鄭重啟政改。其實,習總用上「有序」二字,張德江今年五月的講話中,也曾提到「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乃是「屬於中央的權力」,將兩番說話一併解讀,反而明白林鄭為何會在施政報告談到政改之時,強調需要「『八三一』框架下」推動政改。

簡單點說,由於北京認為自己擁有香港的「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他們不可能在《831決定》作出讓步,即是他們只會容許港人擁有投票權,提名委員會的特首篩選權,他們則必須牢牢掌握。某程度來說,林鄭在施政報告的論述,只是複述北京的立場:只要泛民一日在《831決定》企硬,北京便不會容許港府重啟政改,繼續沿用現時的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方法。

履行維護國家主權的憲制責任

故此,若是因為習總提過「有序推進民主」,便以為他們會默許林鄭在任內重啟政改,這想法未免有點天真。倒是說話中那句「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才是最值得大家注意。習總此番說話,蘊含了兩層意思:(一)香港自行制定《國安法》,是基本法第 23 條的規定,屬於「憲制責任」;(二)「要支持」特首「履行」自行制定《國安法》這個「憲制責任」。

從這兩層意思中,我們可以反過來,推論出另外兩層意思:(一)如果林鄭在任內不履行廿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她便是失職,中央便不「支持」她繼續當這個特首了,所以廿三條立法是林鄭的「硬任務」;(二)建制派「要支持」林鄭履行廿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如果他們再次像上次一樣,出現田北俊這一類的「反水」人物,建制派便是失職,有可能被中央視作叛徒。

可以說,這番話的背後,其實隱含着北京對於林鄭和建制派的不信任感,一是擔心「港英餘孽」出身的林鄭,會因為珍惜羽毛而不肯啃廿三條立法這塊硬骨頭;二是擔心建制派有人珍惜羽毛,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不肯為政府廿三條立法抬轎。正因如此,習總才會直接把「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寫進報告裡。

與此同時,正因為北京覺得林鄭和建制派不太可靠,他們必定做了兩手準備,以防林鄭再次推動廿三條立法失敗。這一招便是鄙人曾經提過《基本法》第 18 條,透過人大常委修改《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將大陸《國安法》和相關法律引入香港實施。陰謀論一點說,要求港府推動廿三條立法,很可能只是走一個過場,目的是讓泛民及某些珍惜羽毛的建制派,一同把廿三條立法扳倒,以便他們擁有引用《基本法》第 18 條的借口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