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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法庭判決警方如無搜令 無權搜查電子設備

【Q&A】法庭判決警方如無搜令 無權搜查電子設備

簡單講一講我地單司法覆核 (HCAL122/2014)的背景和影響:

Q: 司法覆核挑戰什麼?
A: 我們是質疑《警察條例》50(6) ,究究竟警察有沒有權,在沒有法庭批准下,搜集市民的電子通訊設備內的資料 (digital content)。

Q: 判決的重點是什麼?
A: 法庭的判決是,警方無權!無權!無權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市民的電子設備,包括手提電話、手提電腦、平版電腦、甚至智能手錶。
仲有,我地贏左2/3堂費。

Q: 司法覆核的理據是什麼?
A: 《警察條例》50(6) 已經寫下數十年,內容早已過時。條例賦予警察有權向被捕人士身上的「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進行搜查。但電話是報章嗎?平版電腦是簿冊嗎?在過去十年,歐洲人權法庭、美加最高法院等都就警權與搜查電話作出判決,全部都認為電子設備收藏大量個人資料,沒有法庭批準而進行搜查,是對人權的重大和不合比例的侵犯。

Q: 市民可以如何用這判決保護自己的權利?
A: 以後有警察跟你說:「我懷疑你電話有犯罪證據,開個電話/將個電話解鎖俾我檢查」,大家要提醒警察要守法,要佢先俾理由,再答:「你有冇搜查令。」在99%情況下,警察都唔會有搜查令,所以,你係唔需要主動開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給警察檢查。

Q: 有什麼可以跟進?
A: 警察要公開地更改他們的警察指引,停止前線人員濫權侵犯市民私隱的行為。我們亦應要求私隱專員公署監察警察修改指引的進度,以及將相關資料帶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讓國際社會一同監察。

Q: 總括而言,贏定輸?
A: 今日我們成功阻止警察其中一項濫權的行為,但警察濫權不止侵犯私隱。早前被傳媒揭露的武力指引,發覺警察用警棍是需要逐次記錄的。未來我們要繼續挑戰警權運用的合理性,專權體制下,警察成為政府的打手。警察愈少工具來打壓和傷害市民,專制政府愈少方法維治統治。

最後,感謝負責這件案件的律師朋友,他們在捍衛香港人權的運動,打了漂亮的一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