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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發聲,問心無愧 ——關於蘇嘉豪鄭明軒被指控加重違令罪的說明

1. 去年5月,澳門基金會向廣州暨南大學捐款一億元人民幣,特首崔世安分別作為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主席及大學副董事長,被公眾質疑「利益輸送」。新澳門學社於同月15日發起遊行要求「回水一億」、「特首下台」,並強烈要求改革基金會的資助制度,避免政府繼續濫用公帑。

2. 遊行結束後,包括本人在內的數人自行前往主教山特首官邸遞交信件,可惜無人接收。上山期間被指「非法集會」,警方要求離開並聲稱「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直至我等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散去。事後,我等強調遞信是遊行結束後的自由活動,既無標語,更無擴音設備,絕不屬於集會性質。

3. 同年7月,本人和時任學社理事長鄭明軒被治安警察局通知宣告成為嫌犯。本年3月,檢察院起訴我等加重違令罪,該罪名最高刑罰為兩年徒刑或240日罰金。及至6月,初級法院通知案件計劃於本年11月28日開審。

4. 基於本人在10月16日已宣誓就職立法會議員,根據《議員章程》第27條,議員若被刑事起訴三年以下徒刑的罪行,開審前,必須得到立法會許可暫停議員職務,否則刑事程序就必須暫停,直至議員任期結束。

5. 負責案件的法官於11月7日通知立法會主席,主席今日作出批示,並通知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為高開賢,委員包括崔世平、黃顯輝、柳智毅、黃潔貞、梁安琪、區錦新),委員會將於16日下午開會討論,最遲於20日向大會提交意見書,大會聽取意見後將擇日開會,以不記名方式議決是否暫停本人的議員職務。

6. 本人尊重上述立法會和法院的既有程序。但必須強調,我等一直不認同有加重違令罪的指控,當是時,我等依法表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意見,卻遭治安當局濫權起訴,明顯是遏制和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

7. 現階段,懇請各位朋友對本人和鄭明軒存有信心,本人將一如過往28天,不負市民所託,堅決履行民選議員審議法律、監察政府、為公義發聲的責任,講真話、搏到盡,並捍衛作為直選代議士的尊嚴,向當局一切濫權行為說不。

集結希望,繼續前進!與澳門市民共勉。

蘇嘉豪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