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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中國正確認識憲法和基本法

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在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表示,憲法和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不是平行關係,必須準確把握憲法與基本法關係。

陳斯喜又提到,在香港和澳門,無論是反對派還是愛國愛澳內部,都有人存在錯誤認識,把基本法擺到與憲法平行地位,或認為基本法獨立於憲法,因而認為憲法不在特區實施。陳斯喜認為,愛國愛澳人士這認識是誤解,反對派鼓吹則是故意刺激,別有用心。

既然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就和大家探討一下憲法和基本法。

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英葡政府交還港澳兩地政權,最主要的基礎是中國承諾會在港澳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原則上只負責國防和外交方面的工作。隨後全國人大根據兩份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制訂了港澳的《基本法》。

《基本法》規定港澳的基本制度,當中詳細列明了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的權力範圍。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由全國人大授權予特區。

中央政府任命及免除行政長官以及主要官員的職務。

《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特區的國防和外交事務,同時授權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

港澳《基本法》第廿二條更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但亦受到《基本法》的約束。

《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而有關國防、外交以及中央和港/澳關係的條款需要解釋,而此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在終局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基本法》並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自行釋法,也沒有規定特區政府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例如人大常委的幾次釋法,已經是違反了自己所制訂的法律,但政府、法律部門以至司法機構有是否就這些涉嫌違法的釋法探討其合法性?

習近平在說要牢牢掌握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時,又是否認識到,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全國人大已經在《基本法》授權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政府僅在國防及外交方面有權管轄?

所以,與其一味呼籲港澳人要所謂「正確認識憲法和基本法」云云,中國政府不如首先重新看看憲法及基本法,正確認識自己的權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