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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法庭不是政治工具──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黃浩銘之陳情書

(案件編號:HCMP 798/2015)

前言

此為我在10月13日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後在獄中撰寫的一封陳情書,準備在12月7日判刑前交予法官。本案是香港開埠以來首宗民事程序展開但又有具刑事性質的案件,被告不但面臨入獄的風險,同時更罕有地要承擔敗訴後數以百萬的訟費及罰款,如答辯人沒有法援支持,不但有機會要坐監,更有可能要破產。

2014年11月25及26日,雨傘運動步入尾聲,警察以「執行禁制令」為名在旺角清場,利用法庭的權威處理雨傘運動所帶來的政治壓力。我在26日被警察以「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藐視法庭」拘捕,後來,我在法庭批評律政司以兩個罪名提控,乃是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重要法律原則,隨後律政司撤銷前者控罪,並繼續要求審理「刑事藐視法庭」。由於此案所涉及的法理相當重要,影響深遠,即使我可能因此案被判超過三個月監禁而同時失去未來五年的參選資格(該時未有東北案覆核判刑),我認為必須要據理力爭,因此選擇抗辯,藉訴訟闡明法理,望可為後世盡力爭取更寬闊的人權空間,而其他選擇公民抗命,承擔刑責的戰友們,也一樣值得我們尊敬。

沒有民主,哪有法治?佔旺的群眾爭取民主,追求法治,不惜以身犯險,何來藐視法庭之有?相反,政府解決不了的政治難題,假借法庭權威來驅趕群眾,逃避責任,政治問題法律解決,藐視法庭,踐踏法治。「甚麼是法治?」,最近展開激烈的爭論,英格蘭及威爾斯前刑事檢控專員御用大律師麥當納勛爵( Ken Macdonald QC )曾在訪問中提到:「法治取決於合法性、民主和人權。這些是相互依賴的價值觀,每個都必須小心培育。缺乏民主合法性的法律,將不能得到效忠,不尊重人權的法律,只能稱為暴政。(The rule of law depends on legality,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These are interdependent values and each must be nurtured. Laws that lack democratic legitimacy will fail to command allegiance, and laws that fail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serve only tyranny.)」希望每一位法律社群中的朋友,不要活在謊言和虛構的法治之中,要勇敢無懼地追求真正的法治,爭取民主,捍衛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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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法官慶偉閣下:

前南非憲法法庭法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曾寫道:「法律社群因此不能被視為一個僵化、不知變通的群體,它不是由一群食古不化的人組成的。它的規範和標準需要時時接受檢驗,並與時俱進。不論你喜不喜歡,司法人員總是在這個過程中佔據關鍵地位,有時候跟著前進、有時為之催油門、有時為之踩煞車......法律社群的本質就是一方面在思想上保守,一方面卻又求新求變。因此法官必需面對的難題便是他或她要選擇作為既定法律原則的擁護者或改革者。
  
自我被判囚至今,社會上都對法治和司法獨立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而被法官閣下定罪的我亦被指踐踏或衝擊了法治,司法機構也同樣被質疑是否受政治影響獨立性,但於我而言,其實雙方只是以一己的法律觀點,對人權的標準及施加的規範嘗試反覆檢驗。儘管法官閣下不同意我律師團隊竭力按事實根據和法理所鋪陳的論證,但我仍希望法庭在判刑之先可了解事件緣由及我的一些想法。

法治的基石在於民主
  
一直以來,民主普選乃港人多年的理想。由1985年逐步開放選舉,及至89民運、03七一遊行,香港人都身體力行,堅持奮鬥。惜自04年始人大常委釋法,奪去港人自主政制改革的權利,多番以《人大決定》延後或限制真普選。《八·三一人大決定》正是徹底摧毀港人的普選夢,令港人失去一個自主地建設一個公平正義均富互助的社會的機會。2014年8月31日的《決定》催使學生罷課,及後公民廣場事件學生領袖被捕及87枚扔向手無寸鐵的市民和學生的催淚彈更激發數以十萬人佔據幹道,要求政府對話。
  
雖然政府答應對話,但另一方面卻有疑似黑幫在金鐘及旺角一帶滋事,亦在其後有親建制團體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我記得當時社會曾有激烈討論,既質疑無力執行禁制令者是否應得臨時禁制令,又質疑何以警方選擇協助執行禁制令而不直接行使法定權力清場。為此,有市民提出反對,與申請者對簿公堂。當時我因仍在思考箇中法理,未有參與抗辯。但後來,應在本案案發前數天,我站在區慶祥法官面前闡述反對金鐘臨時禁制令之理據
  
事實上,我認為政府應與不同團體展開對話,解決政治危機,又或者應直接由警方執法清場。但很可惜,政府任由佔領持續,直到親建制團體獲得臨時禁制令後,才動以警察「協助」清場,此舉無疑是放棄用公權力解決問題,轉而將政治難題及壓力交給法庭,利用法庭的權威作擋箭牌,把法庭掉進政治爭議的漩窩中,以達到消音打壓的目的,難道此舉就是尊重法治?

以行動實踐人權
  
相反,我既親身到法庭釋述理據,並在案發現場提出連執達主任都認為合理的問題,確保執法者依法有據的同時,也保障抗議者的憲制集會權利不被踐踏,避免有不明所以的抗議者與未獲授權的滋事者起大規模衝突,難道就成為損害法治的兇徒?其實依據每位證人的說法,無一指我煽動群眾反抗,亦無一指證我蓄意阻攔原告律師及執達主任清場,反而有執達主任確認我有禮地提出合理問題,並承認他們沒有像案發前一日般回答疑問。過程中我不但恪守非暴力原則,更制止肢體衝突發生,卻承受紅帽子粗言穢語,甚至利器指嚇。

政府關上對話大門,警察消極執法,令法庭成為抗議者與當權者的磨心,實在令人感到無奈與遺憾。法官閣下,我從未視法庭為這政治爭議中的一份子,無意要法庭處理政治問題,亦不希望法庭總是要處理政治事件。79天的雨傘運動隨著一個又一個禁制令落幕,但佔領區非禁制令地帶同時被警察清場,換言之警隊根本有能力依據法定權力清場,現在禁制令成為清場引子,如此法庭變相與政府合力處理了政治問題。

藐視法庭的是暴政
  
很遺憾,政府不但沒有停止,更在覆核議員案上親自入稟,推翻選舉結果,後來更有人大釋法再一步矮化香港的司法獨立。原本種種可以由政府及民間共同解決的爭議,如今就要求法庭回答每個政治難題,如此一來,早前中共白皮書提到中央對港有全面管治權,法官作為治港者要愛國,履行習近平所說的「三權合作」,無疑與我們法庭一直認同的「權力分立」就成為法官們難以應對的抉擇,也影響法庭在港人心中的地位,使港人對法治信心減弱,相信非我與法官閣下所樂見的情況。

正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說,香港並沒有真正的「法治」,只有「類法治」(approximation of rule of law),因為今日的政府只是承襲了過往殖民地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對我來說,真正的法治大前提是人民有自主的權力,不受支配、威脅和操控,有民主憲法、議會和政府,才可讓司法機關有更完備的空間體現其獨立和監督。很可惜,法庭卻無奈地接受一個專制政權所立或所釋的法律限制,難以以廣闊的人權視野去檢驗法律,唯有以「社會秩序」為最重要基礎,以法管治香港人。長久下去,恐怕與真正的法治愈行愈遠。為此,不少年青人,包括我,都致力爭取民主,抵抗專制統治,尋覓真正的法治和自由。即使今日我身陷囹圄,又準備被法官判刑,我亦會堅持此一理想。
  
法官閣下,我不打算說服法庭接受我的觀點,亦非尋求法庭憐憫。借用南非前總統曼德拉在1962年反對白人政府專政而被控煽動工人罷工和非法離境罪時,在法庭所說的話:

「不管閣下在這個法庭上決定給我甚麼罪,請你們放心,我將在刑滿後繼續前進,我將為消除那些不公平而奮力鬥爭,直到最後把這些不公平徹底消滅!」

我是個卑微的人,或者甚至在法官眼中我是個血氣方剛,乳臭未乾的小子,但經歷這兩個月監獄生涯,我仍願意與夥伴們帶著謙卑、勇氣、智慧、忍耐和希望繼續為這個屬於我們的社會奮鬥,致力推動社會改革,消除不公義,締造一個在完整的法治下,公民都有充份的政治及經濟權利的民主社會。請法官閣下給予判刑,我和我的戰友們都會以微笑面對挑戰,以仁愛建設社會,願慈愛的主耶穌基督與我同在,與法官閣下,與香港人同在!

黃浩銘
赤柱監獄書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