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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受理七警案 惟拒納大部份論點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圖:youtube 截圖

七警先後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後,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首先考慮首被告黃祖成總督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在今日發出許可。預期其餘六名被告的上訴案亦會陸續排期及合併受理。名義上,上訴庭將會考慮總督察提出推翻定罪與刑期的上訴申請,但實際上副庭長在定罪方面,並無認可總督察有任何合理可辯(reasonably arguable)的理據;相反,在絕大部分涉及法律兼及案情事實的爭議上,副庭長均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總督察在罪成入獄後隨即「變陣」,由原先聘請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改聘另一刑事資深大狀 Clive Grossman,並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主理上訴理據;控方亦同樣委聘英倫御用大律師 Jonathan Caplan 率領律政司的檢控官應戰。

Owen QC 陳詞理據集中攻擊主審法官 David Dufton 接納呈堂新聞片段的裁定,包括原審時法庭沒有下令無線將圍毆片段的母片呈堂,或者強制電視台披露攝影師的身份;另外,辯方亦指原審法官欠缺足夠理據,無合理疑點地裁定總督察是施襲者之一,加上即使從片中所見,總督察一直只站在附近,沒有動手,法官並無證據以夥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原則,裁定他與其他有份動手的被告是同夥。

控方 Caplan QC 反指,是被告們在原審時沒有把握機會向法庭申請強制電視台交出母片及攝影師姓名,原審法官亦需要平衡新聞自由及雙方證據質量的輕重,處理方法及裁決並無不當。

倫明高副庭長則提醒,辯方原審時沒有就新聞母片議題多言,是「深思熟慮後有意為之」(considered and deliberate),而總督察亦從未提出當時代表他的駱應淦 SC 有失職之處,原審法官當然更無責任要為辯方的「戰術決定」(tactical decision)而負責。整體而言,辯方所有涉及案情事實的爭議,副庭長均裁定未有合理可辯之處,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另一方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2 條,如果公訴案被告的上訴理由「僅涉及法律問題」(points of law alone)而無關事實爭議,就毋須上訴許可亦能訴諸上訴庭。Owen QC 提出攝影片段呈堂舉證標準的爭議,認為 Dufton 法官決定片段是否「表面真確」(prima facie authentic)准予呈堂時,不應採納較低的門檻,而應採用民事舉證的標準,即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Caplan QC 則反駁指,香港這方面的法律並無含糊之處,爭議亦不算「只涉法律觀點」。倫明高副庭長接納總督察一方陳詞,確認這問題屬純法律爭議,並成為針對罪成的唯一獲放行上訴議題。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倫明高大致跟隨另一名副庭長楊振權在今年 6 月批准保釋時的表態,認同被告可合理質疑 30 個月監禁(比最高刑罰少半年)的起點是否過重,因此亦給予上訴許可。

相比起耗用了 31 天、橫跨超過半年的原審訊,七警上訴目前餘下的爭議點,已經大幅收窄,只會處理(一)原審法官有否錯誤引用呈堂新聞片段作為定罪理據,以及(二)2 年半量刑起點、最終減至 2 年的刑期是否過重。各被告當然仍有權提請合議庭再次考慮已被拒絕的其他上訴理由,但由於楊振權在 6 月時亦提及,他從當時所見的材料中,並未見到有任何足以合理可辯地推翻定罪的理由,七警想再有新翻案理據獲考慮,相信機會甚為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