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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案

假設一個從事金融業長達三十年的高級投資基金經理,經驗必定豐富及對金融監管條例有深入認識。但在金融風暴影響下,其基金價格急挫使其承受極大壓力。當時基金經理挻而走險,以其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嘗試為基金轉虧為盈。請問該基金經理是否觸犯法例?應否受到法律制裁?專業基金經理受壓力下犯法是否抗辯及減刑的理由?

又假設該基金經理在案發後被證監會調查長達三年。縱使其在金融界有極深人脈關係,證監會調查科嘗為其開脫,但最後證監獨立調查委員會認為表面證據成立,轉介律政司。律政署檢控專員亦認同掌握足夠證據,予以起訴。最後法庭作出審訊,並由控辯雙方各自提供證人及證物對質;最終基金經理被判罪名成立。要是此刻有金融從業員協會指對審訊結果表示遺憾,並指對內幕交易的指引變得模糊,你會覺得這個金融協會的專業性可信嗎?你覺得會否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發出錯誤的訊息呢?

香港現在需要的正正是獨立的專業持平人才,而不是像特區政府、建制權貴般的黑白不分、指鹿為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