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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設立「東龍島特區」的合法性

1.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議案,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如何處理《基本法》第18條有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規定。畢竟,這些條文寫得很清楚:在香港,得執行香港的法律。

2. 決議案發明了一個新的東西,就是「整個香港」這個概念,聲稱《基本法》第18條的意思是「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只要不是在「整個香港」實施,就沒有違反第18條。

3. 問題來了,什麼是「整個香港」?這是一個無限大的缺口。決議案列明,實行中國法律的實際範圍,由國務院批准,香港無權否決。日後對範圍或內容有改變,也是國務院批准,香港同樣無權否決,連人大都唔洗過。

4. 咁樣的安排,邏輯上可以成個香港都執行中國法律,只要有一個地方唔係,就已經冇違反《基本法》。如是者,我們可以設立特區中的特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東龍島),只在島上繼續執行香港法律,由警察編號167周星星負責執法,全港其他地方就不需要了。危言聳聽?返去廿年前,如果你同我講香港的立法會議員會被DQ,我都會話危言聳聽⋯⋯

5. 正面少少諗,呢個其實係租界思維。同一道理下,灣仔北可以實行美國法例,九龍城可以實行泰國法例,中環環球大廈商場範圍可以實行菲律賓法例,只要人大肯,冇嘢唔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