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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決定究竟如何符合「憲法秩序」?

文:G

李飛說人大常委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是「一言九鼎」,大律師公會昨晚強烈反駁有關說法,認為不可能人大常委說符合基本法就符合。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再指有關說法「不公道」、「不尊重」,應該尊重人大常委經過國家的「權力架構」和「憲法秩序」的決定云云。那我們就問:人大常委是次決定,究竟如何尊重了國家的「權力架構」和「憲法秩序」?

首先必須重申,中國的「憲法秩序」不是基本法的一切。終審法院多次說明,基本法是三位一體:在香港法制層面它是憲法、在中國法制層面它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也是落實聯合聲明的工具(見《吳嘉玲案》第63-65段、《剛果案》第436段)。中國憲法第31條也訂明特別行政區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處理,而基本法正是據此訂立的。不論中國法制、香港法制,都是以基本法為綱。基本法說可以做的就可以做,基本法說不可以做的,鄧小平翻生也不可以做,這就是「憲法秩序」。

而且,即使只從中國法制來說,我們也看不見人大常委是次決定如何尊重了中國法制的憲制秩序。既然建制派吹捧要學習中國憲法,我們就來談談中國憲法。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根據中國憲法第57條,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只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的職權分別由第62條和第67條界定,而全國人大亦有改變或者撤銷人大常委不適當的決定的權力(第62(11)條)。

人大常委是次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既不是根據中國《立法法》第7條行使對基本法的補充或修訂權(註:若果行使修訂權也需要根據《基本法》第159條行事),又不是根據中國《立法法》第45條和《基本法》第158條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即使釋法也不應是毫無限制)。是次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正如陳文敏教授所言,頂多只能夠是在人大常委職權範圍內的一個行政決定。

而有關人大常委的職權範圍,在中國憲法第67條有明確規定,當中(一)到(二十)都與一地兩檢的安排扯不上關係,人大常委頂多能夠根據「(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行事。而全國人大授予人大常委的權力,就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訂明。也就是說,人大常委並無逾越基本法的權力。

「一地兩檢」的安排如何違反基本法,大律師公會和其他團體早已紛紛陳詞。當中最明顯的就是一地兩檢牽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全國性法律,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第18條。即使基本法是所謂「活」的文件,也斷不可能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真實意思(見《吳嘉玲案》第73-74段)。所謂第18條的真實意思只是說全國性法律不可在全港適用,不是說不可在某區域適用,只能夠說正如大律師公會所言:「此說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或如法夢早前所言:「政府隨時有權將十八區其中一區、其中一個立法會選區,甚至全港除了一個區議會轄區外的其餘地方,都劃為實行中國法律地區,只要適用範圍不是「整個」香港地域就可以。我們不可能接受《基本法》有如此具創意的立法原意和詮釋方法。我們不可能接受《基本法》有如此具創意的立法原意和詮釋方法。」

一個違反《基本法》、逾越人大常委自身職權的「決定」,請問如何尊重了中國的「憲法秩序」,如何能夠「一言九鼎」?如果你說中國的「權力架構」和「憲法秩序」就是「共產黨話事」,那就請不要說甚麼人大常委自有一套程序云云。

最後,梁愛詩說大律師公會不明白中國憲法,那就請梁愛詩根據憲法(而非黨綱)回答市民,究竟中國憲法哪一章哪一條給予人大常委逾越基本法的權力。

參考/延伸閱讀:

立場新聞(2017年12月29日)【一地兩檢】湯家驊: 有人批評「人大常委會說了算」 係唔尊重一國 非常危險】

Now新聞(2017年12月28日)【陳文敏:人大決定屬行政決定違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之聲明】

【請政府直接答我地:「一地兩檢」如何符合《基本法》?】

【法夢:在「部分香港」實施全國法律,人大常委會有權一錘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