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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淦案《刑事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吳淦,男,漢族,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現羈押於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葛永喜,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燕薪,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146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2016)津02刑初146號“刑事判決書”並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主觀方面

雖然上訴人“當庭亦承認其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並願為此努力,然思想並不構成犯罪。如果僅依上訴人的表態即構成犯罪,那麼上訴人在庭審中還表示“顛覆國家政權是公民正當的權利,顛覆國家政權這罪名本就不應該有。“循此同樣邏輯,上訴人不過是行使顛覆權利而已,何罪之有?

二,客觀方面

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更重要的還是要看其行為的性質。上訴人的行為,無論是微博,微信,推特的言論,還是三個“寶典”等文章,或是外媒採訪和音頻講座,都只是言論自由的正當行使,而參與十二起案事件的圍觀,聲援,募款,或通過行為藝術表達,也均是在行使言論自由,批評建議權,投訴控告權,檢舉揭發權等公民權利。這些權利與生俱來,且載於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行使這些權利,與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毫無干涉。這些行為,更與攻擊國家政權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制度風馬牛不相及。

三,客體方面

國家政權是一個宏觀架構,且僅指向中央政權的實體統治。地方政權機關,地方司法機關,具體的行政或司法官員均不等同於國家政權。質疑,批評,檢舉,控告地方政權機關,地方司法機關或具體的官員個人,並不構成對國家政權的侵害。

四,社會危害性

上訴人所發表的全部言論,以及參與十二起案事件的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構成犯罪所必須的社會危害性。不但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而且其啟發了人們的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有效地監督了地方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促成了冤案的平反,功莫大焉!

五,關於顛覆國家政權罪本身

1,何謂國家政權?

國家政權的含義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國家政權體現為一種國家層面的政治主權,即在一定的領土內所擁有的對外和對內的主權。其涵蓋國家的一切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分支,這個意義上的政權是主權的具體化。狹義的國家政權即國家權力結構中的中央或聯邦行政權分支。

2,誰能顛覆人民主權?

現代文明國家都是人民主權的國家中國現行“憲法”第二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此點足以表明中國的國家政權亦需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之上。既然主權歸於人民,人民當然有權顛覆政權,唯手段可分和平選舉,非暴力革命,暴力革命數種。放眼世界各國的政治實踐,唯聞獨裁專制者長期把持政權,實質上顛覆了人民主權,而從未聞有文明國家的平民因謀顛覆政權而獲罪。若主權不歸民有,人民顛覆政權以使主權復歸,乃是天經地義。

3,國家政權不等於政黨政權

在實行選舉政治和政黨政治的國家,狹義的國家政權通常由一個或幾個政黨持有,故有執政黨及多黨聯合執政等概念。國家政權歸屬何黨,應在競爭性自由選舉中由人民通過選票做出決定,而非將國家政權偷換為某個政黨政權,以為政權乃某黨專屬,而不容他人置喙或他黨染指。縱他人對某個政黨政權持有異議,或謀圖顛覆之,亦是民主政治中的應有權利,與顛覆國家政權無涉。

4,社會(主義)制度與國家政權

採用何種社會制度,是與意識形態相關的範疇,亦是政黨政綱的範疇。任何政黨,都無權將自己所主張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與國家政權予以綁定,視其為萬世不易的圭臬。政綱能否獲得民眾接受與支持,當由萬民公選公決之。因此,是否反對或者哪怕是意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應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該罪名的條文中也不應出現與社會主義制度有關的內容。

5,只有暴力顛覆才可能構成犯罪

通覽憲政民主國家的立法實踐可知,只有採用極其嚴重的暴力手段以謀顛覆政權或政府,才可能構成犯罪;而採用和平方式和手段,即使以顛覆政權或政府為目的,也與犯罪無涉。甚至在政治學基本理論中,在面對一個獨裁專制政權時,人民有權暴力推翻之,而具有天然的道義正當性。中共建政的歷史或可為此做一個註腳?!

綜上,上訴人認為,無論是基於人之為人的自然權利,還是基於基本的法學和政治學常識,二審法院都應改判上訴人無罪,並可建議全國人大修改“刑法”,縮限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適用範圍,或直接廢止該罪。
此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淦
辯護人:葛永喜,燕薪
2017年1月4日